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8-03-21
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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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2018年将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5类21项70条便民办税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增强政策确定性方面,推出完善税收制度、开展征管制度清理、升级税收业务规范、加强政务公开和政策解读等4项11条措施,着力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


   1.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2.建立征管制度出台前的归口审核制度。


   3.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


   4.落实《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


   5.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


   6.落实《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4.0版)》


  7.落实《全国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


   8.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完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


   9.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机制。


   10.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宣传公开税收制度分类指引。


   11.落实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


   二、增强管理规范性方面,推出改进税收执法、推进实名办税、实施信用管理、防控税收风险等4项13条措施,着力提升纳税人依法纳税公平感。


   12.进一步推进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


   13.推广应用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范本。


   14.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优化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避免对纳税人重复检查。


   15.推进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6.细化落实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


   17.落实实名信息采集标准。


   18.实现国税局、地税局实名信息共享共用。


   19.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20.修订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


   21.结合纳税人信用积分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用票数量,完善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22.探索办税人员(包括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动态验证办税人员信用积分指标,实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将办税人员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与企业信用关联,强化信用管理。


   23.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健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评价。


   24.建立健全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


   三、增强系统稳定性方面,推出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简便信息报送、推行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等3项6条措施,着力提升纳税人办税渠道畅通感。


   25.对接互联网多渠道缴税方式,实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26.进一步推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工作。


   27.加快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办税系统的系统集成步伐,实现三大系统功能整合、数据互通、一体运维。


   28.国税局、地税局使用统一的税务数字证书或者互认对方现有的数字证书,实现“一证通用”和涉税资料电子化,推进无纸化办税。


   29.对能确切掌握纳税人信息的纳税申报事项,采用“主动网上推送办税信息+纳税人确认”和“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的新型办税模式。


   30.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推广工作。


   四、增强办税便利性方面,推出优化实体办税服务、深化联合办税、简化纳税申报、创新发票办理、推行清单式服务、深化大企业服务等6项25条措施,着力提升纳税人申报缴税便捷感。


   31.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


   32.推进落实《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33.由纳税服务部门归口审核和管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服务事项范围。


   34.加强窗口办税数据、自助办税数据等数据监控,定期发布数据分析报告。


   35.改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方式,对企业纳税人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


   36.做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无纸化审核审批等业务试点工作。


   37.优化、扩充出口退税标准化服务事项。


   38.统筹谋划“互设、共建、共驻”等多种联合办税方式,提供更加便利的联合办税环境。


   39.扩大联合办税业务范围,涉及纳税人基本信息确认、存款账号报告、财务报表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国税、地税共同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信息共享。


   40.合理配置联合办税窗口,涉及国税、地税双方共同及关联的办税业务实现一窗办理,涉及国税或地税的单方独立业务和办税频次较高的单项联合办税业务,相应设置国税地税专业办税窗口。


   41.探索创新联合办税形式,按照“线上线下”融合的要求,拓展网上办税功能。


   42.推广应用简并优化后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税种申报表。


   43.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和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


   44.提供网上更正申报功能。


   45.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


   46.试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


   47.全面推行税控器具网上变更,纳税人申请变更税控设备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端远程获取变更信息。


   48.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办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


   49.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减少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次数。


   50.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提升办税质效。


   51.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要求纳税人报送。


   52.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强化日常沟通,优化专项交流,回应大企业涉税热点难点问题。


   53.加强集团重组服务,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重组中的疑难事项,提高政策确定性。


   54.协调跨区域涉税争议,提高政策执行一致性。


   55.定期归集整理税收风险,适时推送提醒到户,推进税法遵从。


   五、在增强环境友好性方面,推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共治、服务经济发展战略、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等4项15条措施,着力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获得感。


   56.进一步缩短纳税时间,简化办税流程,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互认。


   57.积极争取参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工作。


   58.积极推广应用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纳税信用信息与外部门的实时共享,促进税务部门信用结果应用不断完善。


   59.深化“线上银税互动”试点工作,推动“银税互动”扩面、增效、提质。


   60.落实《信用联动合作框架协议》,推进信息互享、信用互认、奖惩互助。


   61.联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及时发布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


   62.继续实施支持自由贸易区税收服务创新措施。


   63.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集中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政策宣传活动。


   64.做好国家税务总局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双语热线等咨询服务功能建设配合工作。


   65.积极推进12366省级纳税服务中心建设,为纳税人提供权威、规范的咨询辅导服务。


   66.持续做好“走出去”税收指引与国别投资指南的更新发布工作,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重点投资国和周边国家(地区)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67.积极争取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出口退(免)税政策。


   68.建立对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要企业的个性化服务制度。


   69.开辟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便捷办税“绿色通道”。


   70.设立12366热线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专线和专键,提高服务效能。


   特此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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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