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模式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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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降低创业成本,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在全市推行个体工商户“当场申报、当场发照”简易登记模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的要求,实行个体工商户“当场申报、当场发照”简易登记模式。进一步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减少登记申请材料,缩短登记时间,最大程度降低创业成本,消除创业、创新顾虑,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


  三、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流程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工商所)登记窗口提出申请。


  2、登记窗口工作人员采用身份证验证机提取申请人身份信息和照片。


  3、申请人阅读《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知晓全部条款内容并当场签字确认。


  4、除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申请人无需预先申请名称核准登记,现场提供拟用字号,登记人员现场进行名称查询,确定个体工商户字号。


  5、由申请人口述,登记人员录入经营范围、资金数额、联系电话等信息后,打印登记申请和审核所需的全部表单。


  6、申请人对申请表单进行核对,签字确认后,登记人员当场核准,当场发照。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经营范围属于一般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2、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相关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但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需要在现场签署《承诺书》。


  4、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还需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5、申请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缴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五、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局、分局要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2、强化业务培训。各单位要建立内部工作流程及系统操作规范,集中组织对登记窗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有关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工作流程,熟练相关软件操作,确保改革顺利开展。


  3、确保数据质量。进一步完善现行登记系统,确保满足简易登记的需求;登记人员在录入申请人经营范围、联系电话、住所等关键信息时,应认真仔细审查核对,避免数据错误。


  4、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的宣传引导,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


  六、施行时间及范围


  本意见自2017年3月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29日。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参照执行。


  港澳台居民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仍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程序办理。


青岛市工商局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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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