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地税系统中介服务项目和证明材料清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3-07
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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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要求,我们按系统清理规范了省市县乡四级涉政务服务事项的中介服务项目和证明材料,编制完成了《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现予以公布。同时,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dds.gov.cn)上进行公布。


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和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sdds.gov.cn/art/2018/3/8/art_13619_2386816.html 


1.《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2.《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


3.《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7日



关于《关于公布山东地税系统中介服务项目和证明材料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山东省委、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根据要求,在山东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山东省地税局对地税业务中的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梳理范围是上述权力事项中涉及的中介服务项目和证明材料,最终形成了《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


二、制定目的


此项工作是山东省地税局根据“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具体举措,通过全面梳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涉税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到的中介服务项目和证明材料,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促进山东地税系统执法服务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三、主要内容


(一)《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共涉及“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等5类中介服务项目,6个涉税事项,分别对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层级、设定依据、中介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时限等予以了明确,其中,“子项名称”与“政务服务事项名称”一致的,“子项名称”栏不再重复填写;“中介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根据市场调节价确定;“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时限”由中介服务机构与企业协商约定。


(二)《山东省地税系涉政务服务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共涉及“税务登记、税务认定、优惠办理、证明办理、权益维护”等5类涉税业务,89个证照或制式证明材料,分别对证明材料、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要求出具的证明材料层级等予以了明确,其中,“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中“子项名称”与“项目名称”一致的,“子项名称”栏不再重复填写;“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层级”是指受理的地税机关层级。


(三)《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共涉及“税务认定、申报纳税、优惠办理、权益维护、证明办理”等5类涉税业务,67个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材料,分别对证明材料、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要求出具的层级等予以了明确,其中,“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中“子项名称”与“项目名称”一致的,“子项名称”栏不再重复填写;“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层级”是指受理的地税机关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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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