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17]201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鲁科字[2017]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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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要求,进一步激励和引导企业增强技术创新动力,现就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站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加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助力实现“走在前列”目标的高度,积极推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要把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部署,夯实管理责任,依据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强化有关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二、强化合作意识,建立协同机制。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参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建立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做法,根据地方实际,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部门间的协同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共同研究解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科技部门要及时将掌握的本地区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情况通报给财政、税务部门,强化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服务;各级税务部门也要及时将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情况通报给科技、财政部门,作为科技扶持的重要对象。


  三、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操作流程和管理方式。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按照《关于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鲁科字[2017]200号)有关规定,及时转请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科技部门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给予保障。对企业实施的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予技术合同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四、强化激励引导,放大政策效应。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号),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对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研发投入强度达到一定比例、且按规定进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的企业,要切实落实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通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研发投入后补助双重政策激励引导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活动。科技、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补助政策实施力度,强化补助项目组织发动,优化推荐工作流程,减轻企业申报工作负担;税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五、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实现“应知尽知”。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APP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提升企业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财政补助等创新政策的知晓度。开展企业创新政策培训活动,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每年联合对四部门一线管理人员开展培训不少于一次,增强一线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政策把握能力;对辖区内科技企业每年开展研发准备金制度设立、研发项目管理和研发费用归集等政策培训不少于一次,提升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政策运用能力。


  六、强化精准服务,确保“应享尽享”。市级及以下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辖区内有研发活动企业底数,鼓励和引导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自主评价和登记,及时取得登记编号。要建立跟踪服务机制,充分了解企业创新需求,强化创新政策和资源集成,实现对全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精准服务,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七、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各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密切跟踪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有效管理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认真总结政策落实情况,形成年度报告,并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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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