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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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残联、地税分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和省属驻青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等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在全市统一实施。现就保障金征收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差额比例,依照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征收。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2016年为58,917元)×(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三、审核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审核须携带如下资料: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二)已认定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携带《用人单位安置残疾职工认定情况通知书》;未认定的携带残疾职工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和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四、征收流程

 

(一)申报阶段

 

1.领取报表(2017年11月6日前)

 

(1)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到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2)区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到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厅领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4)实行网上报税的单位,可通过报税网络下载。也可在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qdpf.org.cn)、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qdcjrjiuye.org.cn)、地税局网站(etax.qdds.gov.cn)下载文件、报表。

 

2.申报阶段(2017年11月20日前)

 

(1)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到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报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报表及审核资料;

 

(2)区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到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报表及审核资料;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所属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厅报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报表及审核资料。

 

(二)核定阶段(2017年11月7日—27日)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审核资料进行核查,核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状况以及上年度应缴保障金数额。逾期未报报表及审核资料的用人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认定。

 

各区市残联于2017年11月28日前将已审核的保障金征收数据上传市残联;市残联汇总后于30日前传递给地税机关。

 

(三)征收阶段(2017年12月1日-2018年1月31日)

 

1.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差额、定补、自收自支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由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征收;

 

2.市及区市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缴纳;

 

3.区市所属差额、定补、自收自支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由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

 

4.在本市各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

 

5.用人单位对保障金应缴额有异议的,2017年12月2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市、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复核。

 

五、免征规定

 

根据《关于落实国务院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求的通知》(青残联字[2015]40号)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一)残疾人的认定按《关于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认定工作的通知》(青残联字[2017]28号)文件执行。

 

(二)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是指按国家相关规定,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就业年龄段人员。

 

(三)涉及劳务派遣职工的保障金由派遣单位缴纳。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由残联、地税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

 

2.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青岛市地税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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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