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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如家庭住宅的物业费支出、幼儿教育支出等),即使要求供应商将发票抬头开成企业名称,但因其消费活动不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也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税前不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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