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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开具发票时发票上必须加盖用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如财务专用章)无效。
发票盖章时盖成公章或盖了发票专用章同时盖了公章,若符合作废条件,建议将发票作废之后重新开具,若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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