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办发[2017]3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地税系统实行涉税业务“容缺受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7-27
文号:鲁地税办发[2017]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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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效、优化服务环境,尽可能方便纳税人办税,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推广实行涉税业务“容缺受理”。


  一、“容缺受理”的涵义


  以征纳互信为基础,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提交的核心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而非核心资料欠缺但不影响事后核查的,可由地税机关先行受理,进行办结或流转,并一次性告知需事后补正的资料、时限,由纳税人进行缺件承诺并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资料的办税模式。


  二、“容缺受理”的适用范围


  1.“金三”系统中登记状态为“正常”,且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


  2.办理存量房交易、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业务的自然人。


  三、“容缺受理”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容缺受理”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以依法行政为前提,防范税收风险,规范和统一税收执法行为,做到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


  (二)便民高效原则。要做到手续简便、程序清晰,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办税环境,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


  (三)部门协作原则。加强部门协作,建设便捷高效的数据共享平台,充分利用部门之间信息交换,实现与不动产登记、民政、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和应用,拓宽涉税资料来源渠道,为“容缺受理”提供有力的资源支撑。


  四、“容缺受理”的流程


  (一)资料预审。前台导税人员受理涉税业务,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初审,发现资料不齐全,但可以“容缺受理”的,征询纳税人意见后,进入“容缺受理”程序。


  (二)缺件承诺。前台工作人员提供《涉税业务容缺资料补齐承诺书》,明确业务容缺的资料、补齐资料的时限,纳税人和前台工作人员分别签字。未能按期补齐资料的,要明确人员进行提示、提醒。


  (三)业务办理。办税人员对签订《涉税业务容缺资料补齐承诺书》的纳税人发放“二次优先卡”,先行受理现有资料进入涉税办理流程,并在《容缺受理涉税事项登记簿》做好登记备案。


  (四)资料补齐。纳税人补充资料时,可不必重新叫号,凭“二次优先卡”由导税员引导到原业务受理窗口或“容缺受理”专门窗口办理资料补齐 手续。办税人员要及时在《容缺受理涉税事项登记簿》做好登记备案。


  五、“容缺受理”的要求


  (一)正确认识重要意义。“容缺受理”变传统的“材料齐全并受理”为“边补充材料边受理”,是提高纳税服务质效的重要举措,可有效降低因资料或相关手续不全导致反复办、来回跑、长久拖的问题,体现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


  (二)完善配套制度。一是建立“容缺受理”登记销号制度,及时记录容缺业务受理及后续办理情况。二是建立“容缺诚信”制度。各地要积极探索与纳税信用评价的结合举措。同时,对未能遵守承诺的纳税人,要根据承诺协议,暂停其业务办理,并不再提供“容缺受理”服务。三是建立办税资料临时变动审议制度,对因上级部门要求或某项工作有特别要求需要增减办税资料的,须与法规、税政、纳税服务部门沟通确认后,方可对受理资料进行相应调整。四是探索推行缺件报送有效举措。要积极与快递公司协调,建立“地税专邮”通道,或借助电子影像系统,建立微信群、QQ群等实现电子传输打印,代替二次“跑路”,最大程度便利纳税人。


  (三)加强管理监督。要加强对“容缺受理”事项的跟踪和监督,建立事项跟踪档案,定期抽查“容缺受理”业务进展情况。对只管初次受理、后续不催不问、超期不做处理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并纳入考核,确保工作有始有终,按期办结。各地可根据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容缺受理”工作制度、流程,确保业务更好地开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向纳税人宣传“容缺受理”的业务内容和流程,引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和遵从“容缺受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容缺受理”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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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