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同城办税”业务事项一览表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7-07-19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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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加快推行同城通办”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给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就近纳税、便捷纳税”的服务,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结合纳税人的需求,进一步拓展了同城办税的业务范围,共计六大类、108个事项,现统一发布“同城通办”业务事项一览表。


  一、 同城通办业务概念


  同城通办指的是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本一览表业务内容时,可以不受经营地点和所属税务机关的限制,就近选择全市范围内的任一国税办税服务厅(暂不含车购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按照业务要求受理后,对即办事项进行即时办结,对流转业务实行受理转办,纳税人提交的纸质资料经电子档案系统扫描后就地归档。


  二、 同城通办业务事项


序号  类别  事项 


1 一、税务登记(14项)

(一)单位纳税人登记 


2 (二)个体经营登记 


3 (三)临时税务登记 


4 (四)组织临时登记 


5 (五)补充信息采集(适用于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时,需采集各项补充信息) 


6 (六)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7 (七)信息变更(适用于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发生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涉税信息事项变更) 


8 (八)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适用于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以及“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以外信息的) 


9 (九)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适用于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以及“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以外信息的) 


10 (十)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1 (十一)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2 (十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13 (十三)银税协议维护业务 


14 (十四)外出经营证明缴销 


15 二、认定管理(18项) (一)税(费)种认定 


16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17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8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9 (五)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20 (六)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21 (七)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22 (八)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23 (九)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24 (十)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25 (十一)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26 (十二)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27 (十三)特殊教育学校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28 (十四)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29 (十五)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30 (十六)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31 (十七)非居民企业认定 


32 (十八)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33 三、纳税申报(55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34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35 (三)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36 (四)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37 (五)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38 (六)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39 (七)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40 (八)电池消费税申报  


41 (九)涂料消费税申报  


42 (十)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43 (十一)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44 (十二)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45 (十三)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46 (十四)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47 (十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 


48 (十六)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49 (十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50 (十八)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51 (十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52 (二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53 (二十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54 (二十二)车辆购置税申报(有车购税征收业务的国税机关实施通办) 


55 (二十三)车辆购置税免税申报(有车购税征收业务的国税机关实施通办) 


56 (二十四)车辆购置税申报(特殊业务)(有车购税征收业务的国税机关实施通办) 


57 (二十五)定期定额户分月(季)汇总申报 


58 (二十六)委托代征报告 


59 (二十七)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60 (二十八)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61 (二十九)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62 (三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63 (三十一)申报错误更正 


64 (三十二)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准则) 


65 (三十三)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 


66 (三十四)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制度) 


67 (三十五)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68 (三十六)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村集体经济组织) 


69 (三十七)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商业银行企业会计准则) 


70 (三十八)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证券公司企业会计准则) 


71 (三十九)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保险公司企业会计准则) 


72 (四十)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民间非营利组织) 


73 (四十一)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农民专业合作社) 


74 (四十二)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 


75 (四十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76 (四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款项支付情况备案 


77 (四十五)一般征收开票(限银行扣税划缴税款的方式) 


78 (四十六)预缴开票(限银行扣税划缴税款的方式) 


79 (四十七)呆账税金开票(限银行扣税划缴税款的方式) 


80 (四十八)缴纳欠税(限银行扣税划缴税款的方式) 


81 (四十九)转开税收完税证明 


82 (五十)纳税凭证转开作废(限转开此纳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办理) 


83 (五十一)单笔交易处理(限税银扣款出现异常时,查询交易状态) 


84 (五十二)重发扣款(限税银联网扣款失败,重新发起) 


85 (五十三)银行端、POS机缴税凭证处理(限作废已开具的银行端缴税凭证,作废POS机(联网划卡)扣款失败记录和重新发起扣款) 


86 (五十四)增值税预缴申报 


87 (五十五)延期申报申请 


88 四、税收优惠(6项) (一)增值税优惠备案 


89 (二)消费税优惠备案 


90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91 (四)税前扣除备案 


92 (五)职工名册采集 


93 (六)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94 五、凭证管理(11项) (一)发票领用 


95 (二)发票退票(限领用原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 


96 (三)发票验(交)旧 


97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建筑服务业,建筑服务业范围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 


98 (五)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99 (六)代开发票作废(限代开原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 


100 (七)完税证明开具 


101 (八)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102 (九)代开增值税红字发票(限代开原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 


103 (十)发票领用信息重写 


104 (十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非首次申请) 


105 六、宣传咨询(4项) (一)涉税信息咨询 


106 (二)表证单书领取 


107 (三)宣传资料发放 


108 (四)涉税违法信息查询 


  三、同城通办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不实行同城通办,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业务事项。


  1.非正常状态。


  2.注销状态。


  3.有未处理的欠缴税费记录。


  4.有未处理的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二)青岛市国税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纳税人的需求,不定期调整更新“同城通办”业务事项一栏表,发布到青岛国税门户网站(http://www.qd-n-tax.cov.cn)。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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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