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出租的不动产能否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发文时间:2020-12-11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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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2010》第四章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判断和确认已出租的建筑物时,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1.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2.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已经与其他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一般应自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期开始日起,经营租出的建筑物才属于已出租的建筑物。通常情况下,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租出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定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这里的空置建筑物,是指企业新购入、自行建造或开发完成但尚未使用的建筑物,以及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且经整理后达到可经营出租状态的建筑物。


3.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如符合上述情形中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租出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准备出租的不动产也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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