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17]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2-21
文号:鲁地税函[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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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力度,促进全省经济创新驱动发展,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


  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切实减轻创新创业企业税收负担,推动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促进创业创新。各市地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精心谋划部署,把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一项重要任务,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专人负责具体抓的工作机制。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税政、征管、纳税服务、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按照税收政策落实责任制的要求,制定具体有效的政策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备案享受和后续管理等工作,确保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应知尽知


  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载体,广泛、深入地宣传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填报要求以及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规定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间,各市局要通过纳税人学堂举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专题培训班,面对面辅导纳税人准确掌握研发费优惠政策。重点选取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有研发活动的企业, 发放《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告知书》(见附件),采取“点对点”服务,结合优惠政策落实要求,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规范研发费用归集,进一步增强纳税人落实优惠政策的主动性。同时,各市地税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办税服务厅、12366纳服热线等岗位税务人员的培训,规范政策答复口径,保证政策解释权威准确。


  三、加强部门协作,确保应享尽享


  各市地税部门要加强与科技、经信、财政部门的工作协调与配合,主动获取发生研发活动企业信息,摸清企业研发活动底数,提高政策宣传、落实的针对性。要加强与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孵化基地等的对接,强化宣传、解读税法,引导新兴产业企业和有技术条件的科研院校广泛开展研发活动。要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积极配合科技、财政部门对企业研发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促进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市地税部门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度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企业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在以后3年内追溯享受。


  四、优化纳税服务,畅通办税渠道


  各市地税部门应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手续,提高税务机关办事效率,为企业及时、准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同时,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规范和纳税服务规范,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审批或增加备案资料。全面实行涉税事项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对由纳税人发起的涉税事项,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执行,避免纳税人 “多次跑”现象的发生。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实行限时办结制,并公开服务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企业及社会的监督。各级地税部门对纳税人反映的相关问题和投诉,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五、加强督促检查,做好效应分析


  各市地税部门要定期对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政策落实情况列入绩效考评,切实加大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同时,要建立有研发活动企业台账,台账应记录有研发企业名称、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未享受优惠政策原因、地税部门政策宣传、辅导等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各市地税部门要及时做好数据统计和政策评估工作,强化政策效应分析,查找存在问题,进行针对性改进与完善,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对完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及操作事宜向省局(企业所得税处)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告知书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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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