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通企业名称自主选择系统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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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现开通网上企业名称自主选择申报系统,申请人可通过该系统自主选择申报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申报流程由现有的窗口申报变为申请人网上自主选择申报和窗口申报两种方式,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申报方式。目前系统处于试运行阶段,先行在我市高新区、天桥区、市中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试点,在上述试点区新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的,可进行网上名称申报。


  一、网上名称自主选择申报流程:


  1、申请人登陆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jngsj.gov.cn),在首页点击进入网上服务平台,选择“登录”。


  2、首次申请的经办人需要先注册用户,按照网页提示填写经办人基本信息,完成注册后登陆用户申请平台,进入名称自主申报模块。


  3、选择“企业名称申请”,系统会弹出《济南市名称自主选择规则》,申报名称前需仔细阅读。


  4、按照页面提示填写名称字号,行业用语、企业类别、企业类型、组织形式用语、注册资本及投资人或股东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按钮,提交后等待核准人员进行审核。


  二、企业名称自主选择申报注意事项:


  1、通过名称自主选择系统申报企业名称要依照《济南市企业名称自主选择规则》。规则分为禁止性规则和限制性规则两类。申请的名称中含有禁止使用的情形和字样,系统将不予通过;申请的名称涉及限制使用的情形和字样,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或上传相关附件,填报相关信息或上传相关附件后允许继续申报。


  2、预查通过的名称,通过系统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机关审核核准后,在网上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企业凭名称核准文号直接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向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管辖登记机关提交网上登记材料预审。如果审核退回或驳回,则按照退回意见另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更改字号。


  3、因前置审批或其他原因需使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可到名称核准机关窗口领取。


  三、同一账号如果出现3个以上(不含)未办结业务,系统将不允许继续通过自主选择申报系统申请企业名称。


  四、本系统仅限冠“济南/济南市”的企业名称申请。


  五、国家关于名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不断的调整中,本系统无法将禁止类、限制类内容全部包括,因此对于申请人通过本系统自主选择申报的名称,名称核准机关发现不适宜的,不予审核通过。


  六、本程序处于试用期,正在不断完善,有申报问题可通过业务咨询电话联系。


  高新市场监管局:88811888


  天桥市场监管局:81601556


  市中市场监管局:


  市中审批中心登记点:58628063


  大观园登记点: 86058960


  六里山登记点: 82970315


  王官庄登记点: 87964808


  系统技术维护电话:82569523


  济南市工商局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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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