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17]1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法治国税建设2017年部分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1-20
文号:青国税函[2017]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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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税总发[2016]169号文件印发)《青岛市国税系统法治国税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青国税发[2016]140号文件印发)确定的法治国税建设2017年部分重点工作任务予以明确,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确保取得扎实成效。本文所列重点工作任务请于2017年底之前完成。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做好工作。


  附件:法治国税建设2017年部分重点工作任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20日


  附件


法治国税建设2017年部分重点工作任务


  一、税收政策确定性管理


  工作任务:落实税务总局确定的税收政策确定性管理制度,健全税收政策协调机制,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着力构建税收政策全链条管理机制。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二、事中事后管理


  工作任务:坚持放管结合,强化纳税人自主申报,完善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三、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工作任务:根据税务总局及地方政府相关部署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四、规范行政裁量权


  工作任务:落实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根据实际情况着手修订完善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


  办法。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五、税收执法案卷评查


  工作任务:建立和实施规范的税收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和评查制度。


  责任部门:督察内审部门牵头,政策法规及相关部门配合。


  六、税收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工作任务:探索建立税收行政执法案例库,建立税收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七、学法机制


  工作任务:建立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和执行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落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党组书记带头讲法治课等要求。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每年至少安排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健全税收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把宪法法律作为各类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每年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税收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力度,每年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20学时。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述法。


  责任部门:办公室、机关党办、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八、税法宣传教育


  工作任务:建立税收普法示范基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责任部门:办公室


  九、税收执法资格


  工作任务:落实政策法规部门人员配置相关要求,开展税收执法人员清理,严格实行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及资格管理制度,培养法治人才。


  责任部门:人事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配合。


  十、法治税务示范基地


  工作任务:根据总局部署,开展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分解任务过程中,可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合理确定责任部门,细化工作任务,列明进度安排。牵头部门除承担部门职责范围内具体工作外,还应发挥统筹、协调、组织和推动作用。分工负责部门对部门职责范围内工作及相关任务承担主体责任。配合部门发挥协助、支持作用。没有明确配合部门的,由牵头部门或负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附:法治国税建设2017年部分重点工作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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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