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省级应用集中优化版上线运行及新旧征管系统切换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6-06-01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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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金税三期省级应用集中优化版各应用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将于2016年7月8日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和青岛市地税系统(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正式上线运行。金税三期实 现了国地税核心征管系统的统一,实现了税收征管与服务的统一规范,功能更强大、内容更完备、运行更流畅,是税务机关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办税效率的有效载 体。为确保新旧系统顺利切换,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上线给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正常经营和办税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及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国税部门


  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8日8:30,税务机关对外暂停各项税款缴库业务。


  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6月30日24:00,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及车购税分局办税服务厅除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所涉及各类发票的抄税和认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数据采集外,暂停受理其他业务。


  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7日24:00,网上办税平台(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网页式网上办税软件、网上税税通、手机税税 通、微信办税、网络发票系统)、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机系统和车购税分局自助办税机系统,暂停受理所有涉税业务。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和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机 的发票认证功能,在6月28日00:00至2016年6月30日24:00期间可以正常使用。


  2016年7月6日8:30开始,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开始受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所涉及各类发票的抄税、认证和税控收款机系统报税业务。


  2016年7月8日8:30开始,各区(市)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车购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平台(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网页式网上办税软件、网上税税通、手机税税通、微信办税、网络发票系统等)正式启用金税三期各系统受(办)理纳税人各项涉税(费)业务。


  整个切换期间,国税部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端开票软件和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各项功能不受影响,纳税人可以正常开票、抄税和进行发票勾选及勾选确认(取消认证业务)等。


  (二)地税部门


  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8日8:30,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对外暂停各项税款缴库业务。


  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8日8:00期间,全市各级地税机关网上办税(费)等各项网上办税业务及办税服务大厅(含房产交 易中心地税窗口)均同时暂停(受)办理所有办税业务。 2016年6月28日00:00起地税部门网络发票系统及相关建筑业、房地产管理系统正式全面停止使用。


  2016年7月8日8:30起,金税三期正式对外开放,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正式启用金税三期各系统受(办)理纳税人各项涉税(费)业务。网上办税(费)等各项网上办税业务及办税服务大厅(含房产交易中心地税窗口)均恢复办理所有办税业务。


  二、纳税(费)申报期限安排


  为尽可能减少金税三期上线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我市2016年7月份申报期限调整为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25日。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税务机关暂停办理税(费)业务之日前,请广大纳税人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涉税业务办理时间,于2016年6月27日前尽早办理完毕纳税申报、税(费)款缴纳、发票领购、发票代开、车购税缴税、网络发票系统等相关涉税(费)事项。


  对于尚未到国税部门办理增值税发票领用手续的自开发票“营改增”纳税人,应尽快到地税机关缴销结存的在地税部门领用的发票,并到国税部门办理发票领用。


  对于车购税纳税人,应提前到车购税征收机关办理车购税的缴纳业务。


  对于使用网络发票系统的纳税人,应提前领用发票并下载票源信息。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尽量于2016年6月27日前采集上传。如在2016年 6月27日前未能采集上传的,可通过青岛国税局网站下载“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V2.40”(青岛国税局网站 http://www.qd-n-tax.gov.cn,首页-办税服务-其他-涉税软件),通过该软件采集待比对的海关缴款书数据,并导出xml格式文 件的待比对电子数据,纳税人持U盘将导出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读入申请稽核。


  (二)与金税三期上线配套使用的表证单书及填报说明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青岛市 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qdds.gov.cn/)公开发布,纳税人可登陆上述网站下载使用或者到税务机关免费领取相关资料。


  (三)金税三期上线后,网上办税平台(国税)、网上办税平台(地税)等涉税软件将正式发布新的版本。请纳税人于2016年6月登陆税务机关的门户 网站,体验新版的网上申报系统,及时关注青岛国税、青岛地税各级门户网站的通知,进行涉税软件的升级更新,下载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按照相关提示操作使用。


  (四)金税三期上线运行初期,由于业务办理集中、业务量剧增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等候时间延长等情况,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办理业务需要 增设办税窗口,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和导税服务,确保涉税业务能够顺利办理。在此期间,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敬请给予理解和支持,并请妥善安排涉税 (费)事项办理时间。


  (五)金税三期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如涉税业务办理差异、业务办理须知、系统暂停服务等),税务机关将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税务机 关微信、12366纳税服务热线、青岛日报等途径,及时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虚假涉税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各级门户网站通知公告。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还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部门将竭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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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