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发[2016]2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1-28
文号:济政发[2016]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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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8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为理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21号)精神和我市关于调整完善财政管理机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在保持现行市以下收入划分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理顺市与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保障各方既有财力,确保县(市)区财政平稳运行。


  (二)调动县(市)区发展积极性。除省级保留企业外,按照属地原则,将中央下划增值税收入全部下放县(市)区,调动各地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市与县(市)区利益关系。以2014年为基数,保证市与各县(市)区既有财力不受影响。


  (四)做好改革过渡衔接。在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程中,既与2012年市以下财政机制调整相衔接,也要为下一步贯彻国家、省财税体制改革精神留出空间。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市级返还和县(市)区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与地方各按50%比例分享。


  (三)省级保留的跨区域经营特殊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作为省级财政收入征收入库。


  (四)除省级保留企业外的一般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作为县(市)区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


  (五)省级对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按照15%的比例分成;市级在保持对县(市)区“保留基数,分享增量”财力分成办法不变的同时,适应中央增值税收入划分新体制,相应调整核定各县(市)区收入基数。省、市级分成部分,年终由县(市)区通过体制结算上解省、市财政。


  (六)中央从县(市)区上划的收入,市级通过基数返还方式补助各县(市)区,确保县(市)区既有财力不变。


  2016年—2018年,对省级因2013年体制改革从财政困难县集中的税收收入继续予以全额返还;在过渡期内,省级暂不参与分享市县耕地占用税。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过渡期结束后,市级将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结合市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适时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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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