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源[2016]1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信息采集管理完善税源管控机制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8-22
文号:青财源[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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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税源管控机制,强化涉税信息采集管理和有效利用,全面提升税收保障工作水平,确保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等法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将加强涉税信息采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涉税信息采集管理的重要意义


  涉税信息是指部门单位在财税管理、行业监管或服务过程中,掌握的与国家税收密切相关的信息。《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保障信息系统,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税源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根据这一要求,市直相关部门涉税信息均应纳入我市统一的财源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对涉税信息比对分析和预警预测,加大税源管控力度,全面提升税收保障工作水平。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形势较为严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适应新常态下对税源管控工作的新要求,加强对本行业、本部门涉税信息共享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税源管控机制,进一步提升涉税信息管理质量,为全市财税收入持续增长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涉税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证照管理信息,外籍人员从业信息,残疾人就业信息,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旅馆入住登记管理信息,中外合作、社会力量办学及校办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交通运输行业登记管理信息,商业性演出信息等信息,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及连锁企业信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信息等。


  (二)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政府采购信息,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登记信息等信息。


  (三)产权交易信息。包括不动产登记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耕地占用审批,采矿权许可、转让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信息,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信息,房产交易信息,房屋预售许可、销售网签合同,房屋租赁登记信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技术合同转让信息,技术服务合同登记信息,法院拍卖公告等信息,已上市和拟上市企业信息,境外投资企业信息,大宗商品市场交易信息,股权转让及变更信息,企业进出口报关信息等。


  (四)资金支付结算信息。包括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信息,对外付汇信息,医保卡刷卡信息,POS机刷卡交易信息,企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信息等。


  (五)采集的其他涉税信息


  以上信息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涉税信息中的“标准字段”是实现信息比对分析、保证信息应用效果的关键信息,主要包括“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请相关部门单位务必按要求准确提供。对于当前部门单位信息系统中尚缺乏标准字段信息的,按照目前我市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应在今后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抓紧补充和完善,以满足信息共享管理和对比分析的需要。


  三、涉税信息采集管理有关要求


  (一)采集时限。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2016年涉税信息采集目录(修订)》确定的信息采集周期,分别在月度、季度、半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整、准确、及时地向财源信息管理平台传送相关涉税信息。


  (二)采集方式。涉税信息采集方式主要分为“前置机抓取”和“模板传送”两种方式。“前置机抓取”方式即由市财源建设办公室(市财政局)通过市政务资源交换共享管理系统提出共享需求,涉税信息管理部门将数据传送至市电政信息办的数据共享前置机;“模板传送”方式即对不具备“前置机抓取”条件的信息,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统一规定的模板及时传送。


  采用“前置机抓取”方式的部门单位,要确保网络系统数据的稳定传输,实现信息传输畅通;采用模板推送方式的,应按照模板确定的信息字段内容,完整填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传送信息。


  (三)采集目录。为确保涉税信息采集目录全面完整和有效利用,涉税信息采集范围和信息报送内容实行目录管理,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和税源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并于每年年初进行更新发布,作为年度涉税信息采集和共享管理的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内部管理规程,落实责任处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涉税信息提供和管理工作,并作为联络员加强与财税部门日常联系沟通,切实履行好税收征收协助管理的法定义务。


  (二)保障信息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的涉税信息原则上不纳入采集范围,对于确实需要的信息,按照现行保密管理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税信息,应签订保密协议,并严格管理。对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造成泄密或信息泄露,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三)加强督导考核。为保证涉税信息采集管理工作效率,对各部门单位涉税信息报送、应用成效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通报。考核工作由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部门单位涉税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信息报送质量、涉税信息利用成效等方面。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落实经费补助。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部门单位采集推送的涉税信息新增地方税收情况的统计分析,按照确定的时间,将统计结果反馈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统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青岛市财源建设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兑现经费补助。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各区市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涉税信息采集目录。《关于发布[涉税信息采集目录(2016年]的通知》(青财源[20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2016年涉税信息采集目录(修订).doc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税局

  青岛市地税局青岛市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管理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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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