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6-09-12
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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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山东国税系统、地税系统(不含青岛,下同)将于2016年10月8日正式上线启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优化版”)。为确保新旧系统顺利切换,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对纳税人或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正常经营和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系统上线期间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山东国税系统暂停业务办理安排。2016年9月26日18:00至2016年10月8日8:30,山东国税系统所设各类办税服务厅(含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委托代征单位、发票代开点、车辆购置税委托缴纳点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网上办税平台、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开票系统等办税服务系统,将暂停办理除以下几项业务以外的所有涉税业务:


  1.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含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勾选确认);


  2.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抄(报)税;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网络采集报送;


  4.普通发票网络开具系统开票(淄博、潍坊、威海);


  5.涉税咨询。


  (二)山东地税系统暂停业务办理安排。2016年9月26日18:00至2016年10月8日8:30,山东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以及网上报税、企业综合办税平台、发票查询等办税服务系统,将暂停办理除涉税咨询外的所有涉税业务。


  二、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山东国税系统。自2016年10月8日8:30起,金税三期优化版正式启用。届时,山东国税系统所设各类办税服务厅(含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委托代征单位、发票代开点、车辆购置税委托缴纳点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网上办税平台、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开票系统等办税服务系统,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二)山东地税系统。自2016年10月8日8:30起,金税三期优化版正式启用。届时,山东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网上报税系统、企业综合办税平台、发票查询等办税服务系统,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三、申报纳税(费)期限调整安排


  根据有关规定,我省2016年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26日。


  四、涉税(费)业务办理提醒


  (一)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于2016年9月26日前尽早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涉税事项申请等涉税(费)业务。


  (二)因生产经营需要扩大发票使用数量的纳税人,请于2016年9月26日前尽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发票供应数量,保证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开展。


  (三)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运行初期,受业务量增大、业务办理集中等影响,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纳税人办税等候时间延长等情况,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涉税(费)业务事项办理时间,尽量错峰办理。


  (四)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将对网上办税平台进行升级,实现与金税三期优化版有效衔接,纳税人可从网上办税平台查询或下载软件升级变化说明。


  (五)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山东国税系统除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开票系统外,纳税人端的其他发票开具系统均可正常开具发票。


  (六)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将对网上报税系统进行升级,实现与金税三期优化版有效衔接,纳税人可从网上报税系统查询或下载软件升级变化操作手册。山东地税网上报税地址:http://wsbs.sdds.gov.cn;原网上报税地址http://www.12366.cn不再使用。


  (七)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涉税(费)业务办理的相关事宜,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电视、报纸等正规途径和渠道进行发布,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八)其他未列明事项,请纳税人关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公告,也可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全省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给纳税人办税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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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