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16]2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22
文号:鲁地税发[2016]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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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根据总局任务分工,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安排》(以下简称《安排》),随文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切实重视 


  税务总局《意见》是全面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的具体措施,是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具体体现,对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省局《安排》是落实总局《意见》的具体分工和要求,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总局、省局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把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主要依靠事中事后管理转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自觉改进具体工作,保证工作质效,增强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明确职责,确保落实 


  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省局已将各项任务进行了分解落实,制定了《安排》,明确了各市局和省局各处室的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全面梳理,对所承担的任务进行再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并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完善工作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安排》,主动担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原则,认真组织、统筹落实。牵头部门要搞好统筹规划,配合部门要积极承担协助责任,切实把所担负的任务落到实处,保证效果。 


  三、积极进取,有序推进 


  税务总局前期已经出台的针对事中事后管理的各项管理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执行。对于税务总局按《意见》已经明确将陆续出台的制度办法等,省局应依照有关规定,于相应制度办法发布后3个月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对于税务总局未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工作任务,省局各责任部门要在吃透《意见》精神的基础上,主动的开展调查研究,一方面积极向总局提出合理化建议,另一方面可制定必要的管理措施指导市、县地税机关开展工作,探索事中事后管理的有效措施,促进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主要依靠事中事后管理转变的有序进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安排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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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