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税[2016]6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20
文号:青财税[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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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预明电[2016]1号)的部署要求,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会贯彻全面实施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近年来最大的减税举措,能够大大减轻企业负担,具有一举多得、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显著作用。各级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层层落实好相关具体操作事宜,同时要积极做好相关测算、调研、评估分析等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全面有序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印发后,市财税部门立即行动,市财政局于3月16日及时召开了全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联系工作会议,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扩围工作;市国税局下发了《青岛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方案》,倒排工期,扎实推进税源确认、税种核定、系统升级、发票发售、一般纳税人登记、纳税申报等征管基础工作;市地税局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会同市国税局研究制定征管业务衔接方案、税源移交工作方案,顺利完成了17万户纳税人信息的移交工作。各区市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相互配合,制定改革路线图、时间表,倒排工期,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圆满完成改革任务。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组织领导工作


此次营改增试点的四个行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充实(附件3)。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参照市的做法,完善营改增改革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要与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部门内部的沟通,协调各方做好试点准备工作,为改革营造有利环境,为税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二)做好分析评估和摸底测算工作


各区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体现责任担当,深入分析评估运行情况和相关影响,深入分析营改增对试点产业和关联产业发展的影响,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运行情况和政策影响,超前谋划应对措施,科学推进财源建设。各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对所辖区域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进行摸底,按照营改增后的政策对企业的税负进行测算,分析企业税负增减的原因(附件2)。各区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营改增政策对各区市财政收入的影响,积极开展后续财税政策研究,超前谋划应对措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相关分析报告和营改增调查表电子版请于4月27日(星期三)下午3点前通过办公系统发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严肃财经纪律,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严禁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严禁改征增值税收入进项税抵扣部分该抵不让抵,对企业该退税的不退或缓退;严禁采取人为手段不开增值税发票,或增加开票手续;严禁与企业串通调账等。


(四)做好宣传和舆情监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开展宣传工作,切实营造理解试点、支持试点、参与试点、推动试点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主流媒体主动及时通报试点阶段成效,做到主渠道、多步骤地开展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强相关舆情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回应,正确引导,第一时间解决问题。


附件:


1.《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预明电[2016]1号)


2.各区市四行业营改增调查表


3.《关于调整青岛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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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