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税务”创意点子和创新项目征集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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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关心青岛市税收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青岛市国税局、地税局积极推进“互联网+税务”各项活动的落地行动。为充分汲取大众智慧,推进互联网与青岛税收工作的深度融合,助力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拓展税收服务新领域,打造便捷办税新品牌,深化税收管理新模式,进一步激发社会各界参与“互联网+税务”建设的积极性,青岛市国税局、地税局决定依托互联网媒体开展“互联网+税务”创意点子和创新项目征集活动,欢迎积极参与。有关活动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运用互联网思维,青岛市国税局、地税局以开放包容的姿态面向纳税人、社会公众,征集对“互联网+税务”的创意点子、创新项目。通过大众创新,博采众长,汇聚众智,营造开放包容、协作共创的良好税收生态环境,同时,通过一定的激励措施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使优秀的创意成果脱颖而出,并对优秀的创意及时进行成果转化,全面促进青岛市税收工作。

 

  二、主办单位

  本次活动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主办,青岛微智慧信息有限公司协办。

 

  三、征集对象

  面向社会各界,包括企业、高校、个人和各类社会组织;面向税务干部的征集活动另行通知。

 

  四、征集内容及要求

  请紧紧围绕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内容,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提出改进和提升青岛扩大“营改增”试点、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执法、密切税收协作等方面的创意点子和创新项目。

  (一)参考内容

  包括但不局限于下述内容:

  1.围绕税收信息化方面,以纳税人的“需求点”、“痛点”、“堵点”、“难点”等,提出创意点子和创新项目;

  2.围绕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提出创意点子和创新项目;

  3.围绕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方面,提出创意点子和创新项目;

  4.围绕降低征纳成本,促进税收收入方面,提出创意点子和创新项目;

  5.围绕税收社会协作方面,提出创意点子和创新项目;

  6.围绕国、地税征管改革方面,提出创意点子和创新项目。

 

  (二)具体要求

  1.创意点子和创新项目涉及的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规范。

  2.创意点子和创新项目应有益于“互联网+税务”建设工作。

  3.创意点子和创新项目应具备可行性。

  4.创意点子和创新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

 

  五、征集方式及奖励

  本活动在青岛市国税局、地税局的互联网站、手机税税通APP、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网络媒体发布活动信息。请通过各渠道的链接进入“创意点子和创新项目”征集栏目,按照填写说明填写具体的内容后进行提报,并可上传附件。

  本活动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7名、入围奖10名,对获奖人员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六、主要时间安排

  (一)征集时间

  2016年5月16日—2016年5月31日,在上述网络媒体发布活动信息,通过青岛市国税局、地税局的互联网站、手机税税通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接收提报的创意。

 

  (二)评选时间

  2016年6月1日—2016年6月2日,主办单位组织专家对创意点子和创新项目进行评选,按照1:2比例确定入围名单。

 

  (三)大众评价时间

  2016年6月3日—2016年6月14日,对入围的创意点子和创新项目进行公示和开放给社会公众进行评价。

  (四)结果公布时间

  2016年6月16日,在网络媒体发布活动结果,公布获奖名单。

 

  (五)颁奖时间

  2016年6月17日,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举行颁奖仪式,对获奖人员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品。

 

  七、特别申明

  1.请填写创意人的真实姓名、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手机等信息。

  2.创意人不需向主办单位缴纳任何费用。

  3.创意内容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如涉及侵权等法律问题,由创意人本人自行负责,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4.获奖创意知识产权归主办单位所有,供主办单位用于税务部门“互联网+税务”建设工作,主办单位有权决定创意的修改、使用场合、使用方式等,创意人不得再向第三方转让该获奖创意。

  5.如遇特殊原因,主办单位有权调整征集活动的日程安排。

  6.创意人填报创意即表示同意本通告事项。

  7.主办单位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本次活动咨询电话:0532—86019379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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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