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2016]1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6-04-13
文号:鲁政发[2016]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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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从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企业新增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适当降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2016-2018年,各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现行税额幅度内,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16年12月31日前,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加强税务与海关信息互联共享,切实提高出口退税效率。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2017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5.扩大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免征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国内植物检疫费等18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停征、降低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从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7.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加快推进山东电子口岸建设,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受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由财政负担。


  二、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性支出

  8.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8%的市,应逐步降至18%。因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


  9.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统筹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2个月的地区,2016年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具体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并根据合并后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费率。


  10.适当调整企业住房保障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是超出国家规定缴存比例的,必须按规定降下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一定幅度内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经济效益下降、支付能力不足、现仍发放住房补贴的企业,应下调住房补贴发放比例。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1.减轻建筑行业用工缴费负担。2016-2018年,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提取比例由2.6%下调为1.3%。对大型或跨年度的工程,一次性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对上一年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企业,可免予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12.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政补助制度。从2016年起,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政补助制度,对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注册地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13.扩大“创新券”覆盖范围。2016-2018年,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将“创新券”政策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对企业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省级按照西部经济隆起带60%、其他地区4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给予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14.降低企业研发设计成本。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工业设计,在工业行业领域,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工业云平台”购买基础软件服务,免费向线上企业提供一年期的研发设计、数据管理、协同营销、工程服务、现状诊断、生产保障等信息化集成服务。 


15.降低企业技术设备引进成本。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和我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先进技术、设备等,给予进口贴息扶持。其中,对列入省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提高省级贴息补助标准,鼓励企业引进适合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技术和设备。


  16.扩大首台(套)等科技保险财政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对企业购买的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综合险,省财政继续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适当提高单户企业最高财政补贴数额。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纳入保险补偿产品范围,进一步促进装备制造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17.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财政奖补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首次发明专利授权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全额补贴;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对维持5年以上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有效发明专利和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对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通过委托开发、联合研发等形式开展合作并获得知识产权的给予资助。


  18.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成本。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十三五”期间每年遴选不少于10个示范基地,每个示范基地给予不低于800万元的财政补助,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打造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集成化创业平台,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19.降低企业职业培训成本。自2016年起,提高“金蓝领”培训省级补助标准,大力实施新型学徒制试点,支持企业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力度。继续实施企业家免费培训计划,自2016年起,每年选派100名以上企业家到境外知名高校、培训机构实习研修,联合国内著名高校、知名专家等,举办转型升级能力培训班和专业管理能力短训班,进一步提高企业家管理水平。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0.建立创新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设立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合作银行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且余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呆账,按照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40%给予补偿。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引导合作银行增加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贷投放。


  21.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政策,对合作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损失给予30%补偿;对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损失,由担保机构、省再担保集团、合作银行和代偿补偿资金,按40∶25∶20∶15比例共同承担。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向保险公司申请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按照保费总额30%的标准给予补贴。


  22.培植壮大融资担保机构。省财政多渠道筹集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总规模40亿元的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形式出资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提高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支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形成全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生产等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23.降低外贸企业收汇融资风险。2016年,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提高到50%,引导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有效规避出口收汇风险。完善贸易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贸易融资项下的担保风险,省级贸易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市级财政、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主体,按照1∶2∶2∶5的比例共同承担。


  24.支持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聘请符合省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产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由同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对财政困难县(市、区)所需支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5.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将企业改制上市事后奖励变为事前补助,对我省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已被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募集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对我省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按1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26.降低参与政府采购企业的成本负担。取消政府采购合同预留尾款用作质保金的做法,全面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逐步以信用担保替代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减轻中标(成交)企业负担。积极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引导各金融机构利用政府采购信用开发新型融资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27.加大政府工程款清偿力度。对经清理甄别列入政府债务的已逾期和年内到期的应付工程款,市县两级全部列入年度政府置换债券发行计划,确保逐笔及时清偿到位。健全防控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各类新建政府投资类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切实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五、降低企业优化产能支出

  28.支持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根据省政府确定的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综合考虑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安置职工人数和市级财力状况,省财政结合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统筹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费用等进行奖补,并对推进速度快的省属企业和市加大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和地方政府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


  29.全面落实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暂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做特殊性税务处理,对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改制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承受方免征契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30.降低企业能源利用改造成本。在全省电力行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根据超低排放改造后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烟粉尘的减排量等因素,以政府优先收储排污权形式,收储改造企业的“富余排污权”,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对新建、改造的高效煤粉锅炉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10万元/蒸吨的标准,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领域的推广应用,按照日产热水6000元/吨进行一次性补助。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应税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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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