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办理国税有关涉税业务事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6-03-29
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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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营改增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国税有关涉税业务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营业税的全部纳税人。


  二、确认方式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上述营改增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营改增相关涉税事宜。


  (二)2016年4月30日前,地税机关核定月营业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个体双定业户试点纳税人,可在5月31日前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办理相关涉税确认事宜。


  (三)5月1日后,新设立的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涉税事宜。


  三、登记办理


  (一)2016年4月30日前,已在国地税同时办理过税务登记的,只进行营改增业务的确认;已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需办理国地税共管户登记手续。


  (二)按照《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28号)规定,已办理“一照一码”登记并且在国地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的试点纳税人,只进行营改增业务的确认;已办理“一照一码”登记但未在国地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的试点纳税人,在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需携带相关资料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被确认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也可要求按月申报纳税。


  四、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


  未与国税机关签订税库银《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确认事宜时,同时办理《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的签订手续。


  五、发票管理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及月收入超过3万元或季收入超过9万元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需用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请纳税人按照主管国税机关预约的地点和时间,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设备发行、申领发票等相关事宜。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六、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二)除本条第三款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称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年应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应税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登记,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除本款第三款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符合本款第二、四款要求的,应按照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六)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七)除本款第二项外,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九)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的试点纳税人,可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www.sd-n-tax.gov.cn)“办税服务”-“涉税下载”-“税务认定”下载“2.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也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表格),自行填写后,签章确认,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为减少办税时间,建议试点纳税人自行下载填写,并签章确认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资格登记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


  (十)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七、过渡政策确认


  原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过渡政策具体确认工作,另行公告。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初步名单,以及新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照表,请登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www.sd-n-tax.gov.cn)、山东省地方税务局(www.sdds.gov.cn)门户网站查询。


  (二)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的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等,可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营改增试点工作专栏”查询了解。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官方微博微信将即时推送有关政策,敬请关注。


  (三)自2016年4 月起,国税部门将分类分批对纳税人免费开展营改增政策、操作、纳税申报等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制度及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等。


  本次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纳税人户数众多,办税服务厅压力大,工作中如有疏漏或有等候、排队等问题,敬请广大纳税人给予理解。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当地税务机关解决,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9日



办理国税相关业务需准备的资料


  一、企业纳税人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未办理“一照一码”登记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个体纳税人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三)个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签署税库银三方协议、办理发票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申请退(免)税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所填报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印鉴)。


  四、发票专用章印模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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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