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函[2016]1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青岛市购物消费市场秩序整治成员单位首接责任制》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2-03
文号:青地税函[2016]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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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为加强和改进消费市场秩序整治各成员单位作风建设,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青岛市购物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青岛市购物消费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和市纪委监察局有关追责制度,制定了《青岛市购物消费市场秩序整治成员单位首接责任制》,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加强对《青岛市购物消费市场秩序整治成员单位首接责任制》的学习,熟悉首接责任制的有要求,掌握本职业务和工作要求,树立勤政、高效、务实、文明的良好形象;要加强对首接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切实提高首接工作的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3日


青岛市购物消费市场秩序整治成员单位首接责任制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消费市场秩序整治各成员单位作风建设,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勤政、高效、务实、文明的良好形象,更好地为基层和消费者服务,根据《青岛市购物消费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和市纪委监察局有关追责制度,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接责任制,是指对消费者求助、举报、投诉、咨询成员单位第一个接待的人员,应履行相应职责、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首接责任制适用全市购物消费市场秩序成员单位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接责任人必须遵循“谁接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首接责任人职责范围以内的事项,须按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予以办理。重要事项及时向领导报告。


  (二)对首接责任人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应当先行受理,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求助、举报、投诉和其他紧急、重要的事项,应立即向领导报告,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程序,及时、妥善地处理;


  2.对一般事项,首接人员要及时移交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确认已负责受理,同时要对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告知承办单位已经受理。整个过程要实现无缝衔接,确保移交流程完整、高效;


  3.对不明确的事项,应及时向领导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4.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尽可能地告知其应受理的机关或部门及联系电话。


  第五条 首接事项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履行首接责任外,要注意保守秘密、尊重个人隐私。


  第六条 首接责任人应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当事人,首接责任人或具体承办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服,不得以“不知道”“没办法”“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敷衍。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熟悉本职业务和工作要求,了解本机关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提高首接工作的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第八条 市购物消费市场秩序整治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首接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并纳入市购物消费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考核。


  (一)对认真履行首接责任制,及时、妥善地处理首接事项,受到当事人来信、来电等感谢、表扬的,适时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不认真履行首接责任制、态度冷硬横推的,被查实,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通报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消费者求助、举报、投诉和其他紧急、重要的事项,因处理不认真、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纪委监察局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不接听来电、不接待来访、不接受移交事项等故意逃避首接责任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首接责任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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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