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16]1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运用单机版软件开展2015年度税务师行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2-03
文号:鲁国税发[201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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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提高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业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自2015年度开始,税务师行业报表报送工作将试行通过单机版软件开展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试行运用单机版软件开展2015年度税务师行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税总纳便函[2016]15号)精神,就我省做好2015年度税务师行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行业报表报送工作


  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的报送工作是强化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全面反映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现状的重要措施,是总局制定行业发展方针、政策的客观依据。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行业年度报表报送工作的深远意义,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行业年度报表的报送工作。


  二、行业报表报送工作安排


  (一)填报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成立且正常经营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外省在我省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


  (二)报送时间


  各市局报送时间为:2016年3月15日前。


  (三)单机版软件下载及上报路径


  各市国家税务局在省国税局FTP下载相关软件和上报市级汇总表。(下载路径为:FTP /税管中心/2015年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2015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单机版报表软件下载;上报路径为:FTP /税管中心/2015年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2015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上报)。


  各市地方税务局在省地税局FTP 下载软件(下载路径为:FTP://140.16.16.4/纳税服务中心/,上报路径为:纳税服务中心notes邮箱)。


  2015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单机版报表软件下载包括三部分:JIO文件(报表参数)、安装程序和操作手册。


  三、行业报表报送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等相关制度出台前,报表样式及有关要求继续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告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60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行业年度报表编报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市级税务机关要发挥在行业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指派专业骨干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认真研究操作手册,尽快掌握使用方法,制订工作方案,辅导事务所填写相关表格,并加强审核。可适当将任务分解到区(县)税务机关,组织开展基础数据填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报表报送工作。


  (三)行业年度报表的报送工作分为报表数据统计汇总和报表指标分析两部分。各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分别将分析报告及统计报表一并报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报送纸质报表的同时,要报送命名为“2015**市(国税汇总单位)”或“2015**市(地税汇总单位)”JIO格式的市级电子汇总表。


  (四)单机版行业报表软件市级汇总表“封面代码”中“机构代码”必须为18位,具体编码规则为市地汉语拼音的前两个字母+01、02(区分国、地税)+加0补足18位组成。例如2015济南(国税汇总单位)表,封面机构代码为“jn0100000000000000”,2015济南(地税汇总单位)表,封面机构代码为“jn0200000000000000”。


  (五)外省在我省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作为独立单位进行填报,本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事务所分所,其报表信息统一汇总到总所,由总所报送所属税务机关。


  今年是单机版报表软件运行第一年,操作中有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注税中心将通过QQ群山东注税行业管理(群号:160575984)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交流。各市要保证报表质量。


  联系人及电话:陈志建 0531-85656690


  郑宇 0531-85656646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试行运用单机版软件开展2015年度税务师行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税总纳便函[2016]15号)(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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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