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16]6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服务支持外贸发展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2-29
文号:鲁国税函[2016]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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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在全省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工作中切实发挥国税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出口退税质效,优化外贸发展环境,支持外贸经济发展,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积极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按照“风险可控、企业自愿”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参与试点的出口企业在进行退免税申报以及申请办理退(免)相关证明时,不需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等,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审批,实现出口退(免)税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方便企业办理退税,提高税务机关退税审核、审批的效率。


  二、全面实行出口退(免)税办税时间标准化


  在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基础上,对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受理、证明出具、审核、审批等事项涉及的所有环节进行标准化时间设定,实现出口企业办税流程规范化、办税时间标准化,以提高退税效率,加快退税进度。


  三、丰富完善高效便捷的退(免)税申报服务


  在深化应用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通过互联网申报和自动预审、反馈的基础上,同步开发推行网页版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系统,本着“自主选择、自愿使用”的原则,出口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网页方式进行申报,申报数据存储在云端,减少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客户端软件升级和海关商品代码库升级带来的繁琐,降低企业申报数据存储在本地发生数据灾难的风险,提高企业申报操作的便捷性,实现如影随行的退(免)税申报。


  四、深入推进“互联网+出口退税”


  升级《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退税提醒服务功能,进一步丰富完善提醒信息的种类,提高提醒信息的发送频率。开发推行《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的手机APP软件,实现企业对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和退库信息的自主即时查询,做到退税办理透明化。通过互联网和手机在线方式,提供出口退税政策的在线解读和出口退税知识库查询,丰富退税辅导的手段和内容,实现税企互动常态化、政策解读适时化话。


  五、不断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效率


  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针对性,减少对涉税金额较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函数量,对经函调未发现问题的企业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且进货金额年度增幅不超过30%的不再发函,对出口到港澳台、东南亚、陆路毗邻国家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国家和地区的非必须函调类商品可不发函,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需发函调查的可在办理退(免)税后再行发函。回函地国税机关收到调查函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延期复函


  六、大力支持新兴业态外贸企业发展


  根据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发展特点,全面落实国家政策,积极加强对企业的辅导,开通“绿色通道”,简化退税审核、审批手续,加快退税进度,在退税计划内优先退税,根据企业申请可实行一个月内两次以上退税。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退税申报,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进行审核并办理退税,事后使用稽核发票信息进行复核。


  上述工作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根据省局具体工作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并做好各项措施的跟踪问效和升级优化工作。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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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