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20]4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克服疫情影响支持招商项目落户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06
文号:大政办发[2020]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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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克服疫情影响支持招商项目落户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


大连市克服疫情影响支持招商项目落户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鼓励国内外企业克服疫情影响,2020年12月31日前积极在我市落户落地内外资招商项目,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大连域外企业;实际投资(实际到位资金)2000万元以上;工业、商业、科技、研发类项目(居住类房地产项目除外);按照《大连市产业布局及重点园区招商指引》的产业主导方向,落户产业承载区;经项目所在地政府认定并在市商务局(外资项目)、市政府经合办(内资项目)备案的今年新签约且签约后1年内开工,或今年新开工的以往招商项目。


  二、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工业、科技、研发类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可综合考虑其工程投资规模以及相关扶持政策等情况,给予一定补贴,支持企业用于开工。商业用地项目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用地供给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产业项目配套用地,各地区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调整配套用地比例(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各县区引进、签约的所有外埠企业且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形成的新增地方级共享税收收入大连市本级留成部分,2020年度100%返还企业所在地县区,“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度)90%(飞地经济项目100%)返还企业所在地县区,返还资金由各地区按规定统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各地区可结合企业高管人员对当地的贡献度,出台资金补助等相应支持政策,用于稳定其在连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六、工业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产业项目减半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内四区、高新区除外)。市内四区、高新区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工业、科技和研发类项目,可采取缓缴政策,在办理供水配套时一并征收。(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七、给予企业在用电、用水、用气方面的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国家电网大连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华润燃气集团,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八、对投资项目实行“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先予受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九、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办理完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即可申领基坑及土石方工程施工许可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项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依据本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支持招商项目落户的办法。



《大连市克服疫情影响支持招商项落户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为克服新冠疫情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鼓励国内外企业招商项目在我市落户落地,经市政府同意,《大连市克服疫情影响支持招商项落户若干政策措施》(简称《若干政策措施》)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现就《若干政策措施》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好“六稳”工作和落实“六保”任务的工作部署,鼓励国内外企业克服疫情影响,支持招商项目在我市踊跃落户落地,确保为明年储备一批大项目、好项目打好基础,按照市领导要求,市政府经合办会同市商务局充分借鉴外地经验,密切结合我市实际,共同研究起草了《若干政策措施》。


  二、起草过程


  疫情期间,市政府经合办会同市商务局起草了《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对所提意见全部采纳,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若干政策措施》(送审稿),并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措施》共包括2个部分,10条具体措施。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含出台背景及适用范围,为鼓励疫情期间来连投资落户,时限定为2020年12月31日前。第一条明确适用此政策措施的企业范围:投资主体为大连域外企业;实际投资额(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产业为工业、商业、科技、研发类(居住类房地产除外);要按照《大连市产业布局及重点园区招商指引》的产业主导方向,落户在产业承载区;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认定并在市商务局(外资项目)、市政府经合办(内资项目)备案的今年新签约且签约后一年内开工,或今年新开工的以往招商项目。第二部分为具体政策措施。包含第二条至第十条,共有五方面具体措施。第二、三条从项目用地方面给予相关政策,共2项措施。第四、五条从财税收益方面给予相关政策,共2项措施。第六条从政府性基金方面给予相关政策,共1项措施。第七条从公共事业收费方面给予相关政策,共1项措施。第八、九条从项目审批方面给予相关政策,共2项措施。第十条对实施日期和条款解释主体作出规定,并对各地区提出落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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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