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发[2020]1号 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1-14
文号:辽人社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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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20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37号)、《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现就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围绕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目标,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统一养老保险政策,明确各级政府责任,理顺基金管理体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更好顺应人民群众拥有更可靠社会保障的新期待,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促进公平。依法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保持适度待遇水平,兼顾公平与效率,合理调节各方面利益关系,增强制度的公平性,促进社会公正和谐。


  ——明确责任。完善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建立各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防控风险。实行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全省统筹调度使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统一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逐步在全省统一规范养老保险政策。建立省级集中的信息系统,优化经办流程,不断提高管理和信息化水平。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实现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省级统筹,均衡省内各地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各市、县(市、区)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


  ——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其参保缴费不附加户籍限制。


  ——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基数和缴费工资口径。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使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费。


  ——待遇计发和调整。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范待遇项目和标准,待遇计发参数按照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完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体现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从2020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省级统收统支。


  ——基金省级统收。全省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中央及省内各级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中央及省级调剂金,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从2020年7月1日起,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入库级次由省、市、县(市、区)级调整为省级,由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费汇总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市及以下财政补助等收入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市、县(市、区)基金累计结余要在2020年6月30日前全部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


  ——基金省级统支。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中央调剂上解支出)、其他支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省社保经办机构结合预算,统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报省财政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资金拨付至省社保经办机构;省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各市社保经办机构;各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政策和待遇支付项目,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违规列入基金发放的项目和人员,必须予以清理纠正。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项目要单独立户建账,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将资金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


  为确保基金临时性支出,省级财政专户要预留适度规模的支付备用金。遇有特殊情况,省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提出用款申请,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基金账户管理。省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全省归集的基金收入和拨付基金支出;市财政部门在市级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市及以下财政补助等收入;县(市、区)不再保留财政专户。省、市社保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基金转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原则上月末无余额;省、市社保经办机构保留支出户,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不再保留支出户。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


  省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部门编制基金预算草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省财政部门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财政部门初审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将基金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履行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程序。


  预算编制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基金收入预算主要根据参保缴费人数、缴费费率、缴费基数及财政补助、调剂金等因素合理编制,并充分考虑政策调整、转移收入、清欠收入、扩面征缴等对基金收入的影响,其中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应保持一定增长速度,一般不得低于上年度同口径的预算执行数。支出预算安排要规范有序,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落实好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政策同时,不得随意提高支付标准和扩大支出范围。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基金预算,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四)统一责任分担机制


  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省、市、县(市、区)政府共同承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省政府承担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根据全省基金收支总体状况,在综合考虑地方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参保缴费人数、抚养比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省、市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工作相应责任,做好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按照基金缺口分担办法,按时将地方财政补助上解到位,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统一集中信息系统


  开发建设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加快推动数据省级集中,支持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业务的全过程信息化,实现养老保险业务实时联网经办、数据资源集中管理、业务财务“一体化”、参保对象同人同省同库、业务经办环节动态监控、基金收支情况实时监督。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信息系统的业务对接,实现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


  (六)统一经办管理服务


  统一全省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在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业务流程一致、业务手续一致,同步推动网上经办,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受理。建立省级统筹运行情况监控体系,对主要业务环节实时监测,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比对,对运行异常和违规行为精准识别定位,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在经办服务中,实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积极开展信用评级评价和分类监管,事后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服务模式。各地要切实加强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应省级统筹工作需要,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经费。


  (七)统一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各地在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工作的监督,并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财政投入等指标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及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重要基础,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担当,将规范省级统筹制度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要优化财政预算安排,优先安排并按时上解地方财政补助,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基金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如期启动,顺利实施。


  (二)强化部门职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参保扩面、政策宣传等工作,按职责分工做好基金预算编制,配合做好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工作。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管理、投资运营和基金财务管理等工作,制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缺口分担办法,核定基金缺口及分担份额,确定基金收支管理流程,审核基金支出用款申请,负责省级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和资金划拨,按职责分工做好基金预算编制,配合制定养老保险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申报受理、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等工作,按职责分工做好基金预算编制,配合制定养老保险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按现行征收模式,负责养老保险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等工作,配合制定养老保险政策。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配合基金省级统收,配合做好基金收支管理和养老保险费归集工作。


  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开发建设全省统一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制定省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


  (三)抓好任务落实。规范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综合性系统工作,要做好规范省级统筹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统一规范养老保险政策、缺口分担办法、基金管理流程、绩效考核办法等配套政策,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省财政部门,加强对省级统筹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强化舆论引导,鼓励群众依法参保缴费,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让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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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