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财[2020]5号 大连市总工会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03
文号:大工财[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059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微企业工会工作,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19]32号)和《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辽工发财字[2020]1号)精神,详见附件1,现将大连市总工会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界定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详见附件2,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二、明确支持政策内容和时限


  市总工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


  (一)对于从2017年10月起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辽工发[2017]47号)已享受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的25人以下小微企业工会,返还期限自动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对于2020年2月25日前已申报返还经费,但因账户登记信息不符或账户状态不正常等原因被系统退回或暂停返款的25人以下小微企业工会,限时修正相关信息,经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或产业工会再次核实报送,如系统识别成功,返还期限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


  (三)对于2020年2月25日之后新申报的小微企业工会,经审核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返还期限从2020年1月1日之后的该企业认定为小微企业之日开始。


  三、规范返还工会经费流程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要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市总工会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市总工会对小微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在各级工会间进行经费分成,全部确认为本级拨缴经费收入。


  (二)已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小微企业工会填写《大连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附件3),连同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所属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


  各类企业工会申报材料: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工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2019年12月利润表、工会开户许可证、《大连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


  其他行业企业工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019年12月利润表、2019年12月养老保险申报表或其他证明从业人员人数的材料、工会开户许可证、《大连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


  政府有关部门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材料可替代营业执照复印件、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养老保险申报表或其他证明从业人员人数的材料。


  (三)各区市县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进行审核认定,核对工会信息和申报材料,并填写《小微企业确认汇总表》(附件4);对于之前已享受返还政策但目前已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企业,填写《小微企业撤销汇总表》(附件5)予以撤销返还资格。《小微企业确认汇总表》和《小微企业撤销汇总表》均于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10日之前报送市总工会财务部。


  (四)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情况的25人以下小微企业工会,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核对确认后,填写《25人以下小微企业复核确认汇总表》(附件6),于4月15日前报送市总工会财务部。其中,账户登记信息不符的,同时通知基层工会填报《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登记变更表》;账户状态异常的通知基层工会联系开户行调整。逾期不能正确处理导致市总工会无法正常划拨返款的,市总将不再补返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工会经费。


  (五)市总工会财务部建立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收缴台账,健全管理制度,按季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予以全额返还,返还的工会经费记入市总工会的回拨补助支出。


  (六)小微企业工会收到市总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记入回拨补助收入,并严格按照《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管理使用工会经费。


  四、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财务管理工作


  (一)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的指导,加大对《工会法》和《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并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协调,做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收缴、返还、使用等宣传解释工作。定期开展针对小微企业的工会财务知识培训,通过编制财务制度汇编、操作手册、案例课程等多种方式,运用工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手段,加强资源共享和合作,有效促进小微企业工会建起来、转起来、活起来。


  (二)各级工会要创新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解决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小微企业工会独立开设工会经费银行账户、独立进行财务核算提供指导服务;对暂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上级工会可实行“上代下”财务集中核算模式,所需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解决;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工会报账制度,定期向小微企业通报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预(决)算工作的指导,不断扩大小微企业工会预(决)算工作覆盖面。


  (三)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支持政策落地见效。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可依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区工会实际情况制定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措施,做好支持本级工会直属小微企业发展工作。


  附件:


  1.《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辽工发财字[2020]1号)


  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大连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


  4.小微企业确认汇总表


  5.小微企业撤销汇总表


  6.25人以下小微企业复核确认汇总表


大连市总工会

2020年4月3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