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票系统升级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0-03-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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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纳税人复工复业,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现将小规模纳税人开票系统升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即时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收减免政策。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正常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纳税人税控开票系统须在3月开票前完成升级。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票系统升级后,航信金税盘版开票软件版本为V2.3.10.200228;百旺税控盘开票软件版本为v2.0.35 20200228;税务Ukey版开票软件版本为V1.0.3_ZS_20200228。


  三、纳税人开票系统属于金税盘版和税控盘版的,可按以下程序升级:


  (一)确保开票电脑处于联网状态。


  (二)登录开票软件前,先将杀毒软件退出。


  (三)自动升级。登录开票软件提示升级,根据更新提示关掉开票软件主界面,点击“开始升级”按钮,系统自动下载升级程序并启动安装,直至安装完成即可。


  (四)确认版本。进入开票软件:对于“税字版”软件,点击【帮助】-【关于】查看软件版本;对于“票字版”软件,右上角显示版本号。进入开票系统后,如果检查发现版本号非最新版本,可点击“帮助”菜单中的“检查更新”手动触发升级。


  (五)手工升级。未成功完成升级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相应服务单位QQ服务群、网站中下载最新的开票软件安装包,通过手工运行安装程序方式覆盖安装即可。


  四、纳税人开票系统属于税务Ukey版的,可按以下程序升级:


  (一)双击“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图标,进入开票软件后提示:“程序有新版本,将要开启自动升级!”。


  (二)弹出如下界面,单击“开始下载”,提示“下载完成”。


  (三)弹出“安装界面”单击“立即安装”,直到“完成安装”。


  (四)重新登录开票软件界面显示版本号:V1.0.3_ZS_20200228,说明“升级成功”。


  (五)如未升级成功可以登录网站“http://ln.baiwang.com.cn下载中心”,下载安装程序,通过手工运行安装程序方式覆盖安装即可。


  五、纳税人开票系统属于开票服务器等非单机版开票软件的,须由纳税人与省级总机构共同完成升级,省级总机构应与相应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统一协调技术服务单位升级。


  六、为配合降率减税工作,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系统将同步进行升级。符合申请代开条件的纳税人且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1%征收率的发票。


  七、对于取得减按1%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后,按有关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八、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第5号)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九、此次升级为免费升级,任何单位严禁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出现“搭车收费”、乱收费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增加纳税人负担的情况。在升级过程中,纳税人如发现违规收取费用、服务不及时等情形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投诉。


  十、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减免政策到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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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