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9]2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口岸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6-24
文号:大政发[2019]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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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口岸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4日


大连口岸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1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大连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大连经济稳步发展,结合大连口岸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部署,按照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创新监管方式,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口岸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继续巩固2018年大连口岸提效降费工作成果,努力实现:到2019年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主要业务应用达到100%;到2020年底,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到2021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


  三、主要措施


  (一)压缩整体通关时间


  1.全面推行进口“提前申报”.研究制定提前申报奖励办法,鼓励企业对进口货物提前申报,并兑现奖励;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调整进口集装箱码头免费堆存措施,海运进口普通重箱免费堆存期调整为2天(自然日,下同),对进入码头堆场2天内提交海关放行信息的进口普通重箱免费堆存期调整为4天。(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市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辽宁港口集团)


  2.加快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海关、海事、边检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行一次性联合登临检查,避免多头检查。加强部门间数据交流、信息共享。加快落实关检深度融合各项任务,整合原报关、报检项目,整合随附单证,优化报关单基础数据结构;推进关检业务深度融合,提升海关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能力;实现统筹开展企业资质管理和归口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实现“统一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大连海事局、驻连各边防检查站)


  3.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从进出口货物一般监管拓展到常规稽查、保税核查和保税货物监管等全部执法领域。优化后续监管运行机制,提升后续监管效能。推行查验后货物“先放行,后改单”作业,对不涉证且不涉税,仅涉及查验后改单放行的报关单,允许在海关放行后修改报关单数据。推行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采取“先放后检”监管方式,应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进一步缩短检验检疫周期。发挥社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在进出口环节推广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制度。(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4.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探索实施担保改革试点,实现货物“先放行后缴税”.大力推广汇总征税、自报自缴、新一代电子支付、关税保证保险等税收征管改革措施,积极推进税单无纸化、银行端查询缴税系统等业务支持系统,提升税收征管科技化水平。(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5.提高港口运行及查验准备效率。鼓励港口经营人积极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提高生产作业效率,缩短货物装卸、堆存等环节时间;推进水运中转业务无纸化申报及快速放行进程,加快水运中转的通关效率。实行口岸物流“并联作业”,简化作业环节,调整作业时序,外贸货物抵离口岸时同步开展海关申报、场内转运、货物提离等工作。在查验环节开发建设口岸查验时效辅助系统,理顺查验工作流程,压缩查验前准备时间,保障并延长查验受理时间。优化海关口岸监管和查验的结构布局,完善配套监管措施,丰富口岸物流功能,降低口岸物流成本,提高口岸物流环节时效。(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口岸办、辽宁港口集团)


  6.加快时效性商品通关速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鲜活产品检验检疫流程。对进境水果、水生动物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无纸化申报;对进境美国、新西兰、南非、智利(海运)、澳大利亚和印度水果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实施电子审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工作后移到施检环节。(责任单位:大连海关、辽宁港口集团)


  7.公开通关流程及物流作业时限。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公开通关流程及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场内转运、吊箱移位、掏箱和货方提箱等作业时限标准,便利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制定运输计划。(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大连海事局、驻连各边防检查站)


  (二)降低口岸合规成本


  8.公示口岸收费清单。口岸各单位在口岸现场、收费大厅和辽宁国际贸易“单一窗ロ”公布口岸收费清单,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明确清单以外一律不得收费。(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大连海关、大连海事局、辽宁港口集团)


  9.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制度,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新设涉及进出口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督促收费企业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加收其他费用。通过减免国家规定费用,鼓励竞争、破除垄断,推动降低报关、货代、船代、物流、仓储、港口服务等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大连海关、大连海事局、辽宁港口集团)


  10.继续落实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做好试点工作,切实减轻外贸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大连海关、辽宁港口集团)


  (三)提升口岸通关和物流信息化水平


  11.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和应用推广。加快完善辽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应用,在对接国家标准版功能的同时深化地方特色功能建设。加大应用推广力度,在2018年主要业务(货物、舱单、运输工具申报)应用率达到80%的基础上,2019年底前达到国家推广要求。将中国(辽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版要求,功能完善、通关便捷、监管有效,具有较高社会评价的口岸通关平台。(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市商务局、大连海关、大连海事局、驻连各边防检查站、辽宁港口集团、辽宁电子口岸有限责任公司)


  12.推进口岸作业单证电子化工作。口岸各监管单位进一步丰富电子化支持文件类型,广泛推广电子签名技术。推进海运集装箱货物进出口业务实现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及港口提箱作业信息电子化流转。推动船公司、进出口企业、港口、场站、运输等相关企业在口岸统一平台上办理电子数据、作业计划申报、费用审结等全程物流操作(特殊需求必须提供纸质单证的除外),实现无纸操作、减少单证流转环节和时间。推进取消海运提单换单环节,推动进出口企业、港口企业、船公司实现提货单电子化。(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大连海关、辽宁港口集团)


  13.优化完善通关便利化制度流程。不断完善“5+1天”工作制、实行进出口货物7×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进一步为通关便利化提供支持和保障,取消报关单纸质放行签章作业模式,加大清理滞转报关单力度,优化业务流程。(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大连海事局、驻连各边防检查站)


  (四)完善口岸配套服务机制


  14.提升口岸查验智能化水平。逐步加大集装箱空箱检测仪、高清车底探测系统、安全智能锁等设备的应用力度,积极应用移动查验单兵作业设备,推进查验环节无纸化。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机检查验作业比例,扩大“先期机检”、“智能识别”作业试点,进一步提高机检后直接放行比例。2021年底前,全部实现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联网集中审像。(责任单位:大连海关、驻连各边防检查站)


  15.建立口岸通关意见投诉反馈机制。各口岸查验单位通过口岸现场、“单一窗口”平台公布通关服务热线,回应解决进出口相关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改善企业通关体验。(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大连海关、大连海事局、驻连各边防检查站)


  16.建立口岸物流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口岸通关保障和物流运输应急管理办法,确保发生舱单数据传输异常、税单电子数据传输异常、作业系统运行故障、设施设备运转不畅等情况时,最大限度减少对口岸货物通关和物流影响。(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大连海关、大连海事局、驻连各边防检查站、辽宁港口集团)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大连市口岸通关工作协调例会及市通关(电子口岸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组织对标先进,加强调研学习,跟踪国内外口岸管理服务新理念、新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本系统或行业实际,强化责任落实,细化工作方案,加快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跨境贸易涉及环节多,需跨部门或多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各成员单位要齐心协力,加强配合,共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通关(电子口岸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各项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分别于6月30日前、12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通关(电子口岸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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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