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法律救济渠道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0-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17

【业务描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方式】


  口头申请;书面申请(通过当面递交、邮寄等方式提出)。


  【申请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申请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书面申请);


  (2)行政复议申请对应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性文书;


  (3)申请人申请与征税行为有关的行政复议的,应同时提交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已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凭证;


  (4)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同时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复议管辖】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信息】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330号


  邮政编码:116021


  联系电话:84384602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中山区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七星街97号


  邮政编码:116001


  联系电话:82775732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西岗区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137号


  邮政编码:116011


  联系电话:82332896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沙河口区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连胜街135号


  邮政编码:116023


  联系电话:82333079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甘井子区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73号


  邮政编码:116033


  联系电话:65856819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旅顺口区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城大街7号


  邮政编码:116050


  联系电话:86397064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金州区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8号


  邮政编码:116100


  联系电话:87776112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普兰店区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普兰店区古城路18号


  邮政编码:116200


  联系电话:83565631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瓦房店市税务局


  机关地址:瓦房店市新华路20号


  邮政编码:116300


  联系电话:85617142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庄河市税务局


  机关地址:庄河市世纪大街48号


  邮政编码:116400


  联系电话:89718968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长海县税务局


  机关地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环海路172号


  邮政编码:116599


  联系电话:89785512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四街200号


  邮政编码:116600


  联系电话:88015240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保税区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205号管委会综合服务楼


  邮政编码:116600


  联系电话:39261079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爱贤街10号C座


  邮政编码:116085


  联系电话:84612641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山青街113号


  邮政编码:116317


  联系电话:85767686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税务局


  机关地址: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1号


  邮政编码:116450


  联系电话:89121925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稽查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五四路203-1号


  邮政编码:116021


  联系电话:83688444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德街97号


  邮政编码:116001


  联系电话:82208643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德街97号


  邮政编码:116001


  联系电话:82333850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808号


  邮政编码:116021


  联系电话:84060073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机关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78号


  邮政编码:116001


  联系电话:82332572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