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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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人:


  为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根据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自2019年2月1日起,原由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市级、区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医疗(含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及职业年金(以下简称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负责征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征管职责划分


  (一)人社及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基数、核定应缴费金额、计发待遇、财务核算、对账等工作。


  (二)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征收、上解、对账等工作。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经办流程


  (一)生成应缴账


  参保单位每月25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机关事业保险费征缴窗口生成应缴账,并打印《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表(在编职工)》(以下简称《缴费表》)。《缴费表》中已注明参保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以及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分别对应的缴费银行和银行账号。


  (二)缴费办理


  1.电汇方式。参保单位通过财政零余额等账户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对应的社保账户电汇缴纳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的,应根据《缴费表》中注明的金额及账户信息将费款准确汇入对应银行账号。电汇后应携带加盖银行电子业务章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或电汇凭证的复印件,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缴费确认及社保费收据打印等相关业务。


  2.支票方式。参保单位通过支票方式缴纳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的,应根据《缴费表》中注明的金额,按照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分别开具两张支票,并持《缴费表》和支票,到《缴费表》中注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收规部门办理缴费及收据打印等相关业务。


  (三)计发待遇


  参保单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缴费业务后,税务机关将缴费信息实时传递人社及医疗保障部门,人社及医疗保障部门据此计发相关待遇。


  (四)退费办理


  1.税务退费。因参保单位电汇时多汇入费款需办理退费的,应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费业务。


  2.人社退费。因参保单位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应缴账生成错误导致多缴需办理退费的,应先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征缴窗口办理退费申请审核,携带《缴费表》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费业务。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缴费注意事项


  (一)经办流程。参保单位到所属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征缴窗口生成应缴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电汇方式)或收规部门(支票方式)办理缴费业务。


  (二)分别缴费。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分别生成《缴费表》,参保单位应分别电汇或开具支票。


  (三)电汇账户。参保单位电汇费款时,务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账户,分别汇入。


  (四)缴费确认。参保单位以电汇方式缴费后,应于缴费当日或次日(最迟为当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缴费确认,如果未按规定确认缴费,人社及医疗保障部门视为“未按时足额缴费”,将影响单位人员正常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


  (五)收据补打。2019年2月1日后,参保单位丢失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补打。


  (六)其他事项。参保单位误将社保费或职业年金划转到社保经办机构的,需参保单位携带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财务管理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四、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


  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采取银行批扣的方式进行,税务机关征收不影响缴费人办理缴费业务,缴费人只需继续按期将费款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即可。


  缴费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知。


  附件:税务机关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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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