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8]4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8-09-21
文号:辽政办发[2018]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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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减环节、缩时限、提效率,围绕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精准发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一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依法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服务效能,增加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办理企业开办事项的实际体验,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将一般性企业开办的必备环节精简至3个,即工商登记、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将企业开办时间减至3.5天(指工作日,下同)以内,其中工商登记(含名称登记)不超过2天,刻制印章(含公章、合同章、发票章、财务章、法人名章)不超过1天,申领发票不超过0.5天。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工商登记服务。全面推进“五办便民”行动。“马上办”,对合法合规不需要依法核实的登记当场办理,业务不拥堵时马上核准、马上发照。“网上办”,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现企业全类上网、业务全程在线,100%登记服务实现网上能办;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环境下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就近办”,开展政银助企合作,推行银行代办网上登记业务,实现登记服务端口前移、扁平化、就近办。“一次办”,对不需要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名称登记与企业登记一次办理;对“多证合一”证照事项,工商登记与相关部门备案一次办理。“简易办”,推进简易核名,实行企业名称自助查询、自助申报、自主申报、“登核合一”;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和简易注销,推进企业简易注销。


  (二)优化刻制印章服务。合理增加刻制印章企业数量。各地区应在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行政服务场所或者共享平台上公布公章制作单位目录,申请人自主选择公章制作单位。严禁指定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公章,严禁要求企业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


  (三)优化涉税事项服务。对已在登记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税种认定无需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由税务机关依职权即时办理。企业申请领用发票,由税务机关当场受理,即时办结。完善“电子税务局”系统,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


  (四)优化社会保险服务。强化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效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单独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衔接,推动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压缩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五)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各市要进一步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将与企业开办相关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省工商局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向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相关业务系统开放业务对接标准和接口,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根据企业和群众办件频率、办事习惯,不断优化调整窗口设置,支持印章刻制、银行开户等服务进驻大厅。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增加行政辅助人员。


  (六)推进数据共享交换。省工商局与省税务局实行数据实时交换,增量数据交换频率每20分钟推送一次。省工商局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行数据交换,按日推送企业登记信息。省工商局与省公安厅的数据交换环节由发放营业执照后交换升级为核准企业登记后交换。搭建省工商局与合作商业银行数据传输平台,便于商业银行在办理开户手续时查询使用。


  (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对“多证合一”证照事项实行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深入推进“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企业开办效率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做好人、财、物、技术等保障,确保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同配合。提高企业开办效率涉及部门多、环节多、任务重,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依法依规和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能简则简、能并则并、能快则快”原则,最大限度利企便民。省级相关部门统筹工作标准,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实施流程再造。


  (三)注重培训宣传。进一步加强窗口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配足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和资源,保障窗口服务顺利高效运行。对优化企业开办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做好宣传引导,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多种载体对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及时解答、回应,通过提供网上智能咨询、热线电话咨询或设置专门咨询区域等方式加强辅导服务。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积极开展实地督查、第三方评价及社会监督,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政策,坚决兑现向社会的承诺事项,全力保障我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一般性企业是指:不涉及前置审批,设立登记与名称登记为同一登记机关的企业。工作日计算:连续8个工作时为1天,连续工作时小于4小时的为0.5天。刻制印章时间计算为连续24小时为1天,连续时间小于12小时的为0.5天。时间最小统计单位为0.5天。起始时间按照企业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计算,办结时间按照证照核准(印章刻制完成)时间计算。]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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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