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1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8-30
文号:大政办发[2018]1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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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0日



大连市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19号)精神,提升我市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降低物流业制度性成本


  (一)优化道路运输通行和停靠管理。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低危气体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要求,优化部分低危气体道路运输管理,将限量瓶装二氧化碳、氮气、氦气等惰性气体参照普通货物运输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市交通局牵头)


  对全市参与城市配送业务的企业进行筛选,以骨干企业为依托、以联盟化管理为手段,通过统一车辆标识、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的方法,在组建200台配送车辆基础上,不断扩大城市配送车队规模,出台鼓励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合理规划确定配送车辆通行区域、时段以及停靠卸货区域,健全车辆配送通行、停靠有关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市公安局牵头)


  (二)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相关处罚标准。严格落实重点货运源头监管、“一超四罚”依法追责。严格货运车辆执法程序。完善公路执法监督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公路货运罚款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上缴财政,落实罚缴分离。完善公路货运执法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配合)


  (三)完善道路货运证照考核和车辆检验检测制度。进一步完善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与信用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违法失信与处理。逐步建立从业人员违法信息共享及制约机制,整合数据资源,实现各业务系统间数据互联互通,实现行业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交通局牵头)


  取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政策,取消二级维护记录卡,由业户根据车辆类别、行驶里程、运行状况、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合理确定维护周期,加强车辆技术档案管理,便利业户开展车辆年审工作。(市交通局牵头)全市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实行网上审核、远程核发。允许普通货运车辆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检验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均可办理异地检验,并无需提供任何委托检验手续(不允许异地检验的车辆除外)。(市公安局牵头)


  (四)精简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推进“一照多址”改革措施在快递行业的落实,快递企业分支机构从事快递经营的,凭快递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贯彻落实《快递暂行条例》,指导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企业末端网点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脱钩政策。(市工商局牵头,市邮政管理局配合)


  (五)深化货运通关改革。建立压缩货物通关时间长效机制,保持通关时间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大连海关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二、降低物流业经营性成本


  (六)完善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物流各环节增值税税率改革工作。完善交通运输业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推进税务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依托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物流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过路过桥费和财产保险费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的,允许按照规定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严格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市税务局负责)


  (七)调整港口收费。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精神,完善港口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大连港集团配合)


  三、夯实物流业增效基础


  (八)强化物流网络体系建设。完善中欧、中俄过境班列,提高大连至俄、欧铁路跨境运输通道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外贸中转规模和环渤海支线服务能力。(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大连港集团配合)着力构建高品质的快速交通网络和高效率的普通干线网,加快渤海大道一期、大连至旅顺中部通道、金普城际铁路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布局、促进衔接、提升品质;加快推进通屯油路和“四好农村路”建设,深入推进交通扶贫攻坚力度;强化国省干线低标准路段升级改造和大中修工程,打通港口、旅游、经济园区、高速公路出口等关键节点通道,形成区域、城乡、城际交通基础设施供给的平衡结构,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化水平和运行效率。(市交通局牵头)


  (九)加强重要节点集疏运设施建设。结合“一带一路”倡议,推动节点布局国际化建设,积极参与吉布提港建设运营。(大连港集团牵头)进一步完善大窑湾港、南关岭铁路货运枢纽、周水子机场货运枢纽等重要物流枢纽站的集疏运体系建设。发挥政府投资拉动作用,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支线等集疏运体系和联通物流枢纽场站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交通局配合)支持大窑湾深水航道、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亚太-东北地区”通道集装箱海铁公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等物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市港口口岸局牵头)


  (十)逐步完善全市城乡物流网络节点。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协同推进大连市农村物流健康发展加快建设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大交发[2015]190号),严格按规划要求分步实施三级物流节点建设,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基础设施网络,加强交通运输、供销、邮政、快递等部门和企业间的合作,促进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共享衔接。(市交通局牵头)推动快递末端配送网点建设,全面提高智能快件箱覆盖率,箱投占比较去年再提升2个百分点,加快末端节点布局,支持多站合一、资源共享。加强寄递渠道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对寄递物流活动全过程跟踪和实时查询。在2018年底前达到快件实名率全覆盖。(市邮政管理局牵头)


  四、提升物流业运营效率


  (十一)推动物流活动信息化、数据化。推动基于大数据的运输配载、跟踪监测、库存监控等第三方物流信息平台创新发展。(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在邮政快递行业内推广应用电子面单等电子化单证,且在2018年底使用率达到90%.(市邮政管理局牵头)


  (十二)推广应用高效便捷物流新模式。积极推进大连城市配送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整合社会零散运力和物流配送需求信息,促进车货有效对接,降低运输成本,节约能耗,通过建立“互联网+货运”的服务模式,为市民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货运约车手段,有效缓解货运市场叫车难、叫车贵的问题;开展无车乘运人试点,督导我市已纳入交通部无车承运人试点的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无车承运人在信息共享、运输组织、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市交通局牵头)


  (十三)积极推动仓储智能化。推广应用先进信息技术及装备,推动仓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仓储、运输、分拣、包装等作业效率和仓储管理水平。支持大型仓储物流企业建立仓储分拨代运营、仓配一体化、仓单质押、融资租赁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建设智能化立体仓储、集装单元机器人、加工拣选系统,提高仓配中心智能化、柔性化水平。(市港口口岸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


  (十四)加强物流装载单元化建设。加强物流标准的配套衔接,推广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600mm×400mm包装基础模数,重点在快销品、农产品、药品、电商快递等领域,使用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应用,推动标准装载单元器具的使用和循环共用。到2020年,形成一批标准托盘循环共用重点企业,重点企业标准托盘使用率达到80%.(市商务局牵头)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应用标准化的包装箱、托盘、周转箱、集装箱等上下游设施设备,推动标准装载单元器具的循环共用,做好与相关运输工具的衔接,提升周转效率,降低包装、分拨等成本。(市邮政管理局牵头)


  (十五)推进物流车辆标准化。加大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力度,到2018年底前,完成在用不合格车辆运输车更新改造,实现“单排车”变“标准车”.(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五、推动物流业融合协同发展


  (十六)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加强物流核心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引导仓储、转运设施和运输工具标准化建设和改造。推动大连市企业在智能仓储装备、自动化分拣、智能物料搬运装备等物流技术和装备方面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市经信委牵头)到2018年底,制定联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联动示范工程。到2019年底,培育一批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市港口口岸局牵头)鼓励快递企业对接制造业转型升级需求,提供精细化、专业化快递服务,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市邮政管理局牵头)将基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与交易服务平台的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网络交易、在线支付、物流配送、信用评价,集成物联网、自动化等技术,建立现代物流管理和供应链管理系统集成平台,面向不同领域和行业的企业提供的第三方物流运营和供应链管理技术等领域内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库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局牵头)


  (十七)推动电商物流多元化协同发展。积极推动省政府发布的《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到2018年底,建成和运营跨境电商空港快件监管中心,并推动跨境电商空港快件业务发展;建成跨境电商海运直购监管场所并推动海运直购特色业务的有效开展。加快配套冷藏、冷冻设备,确保冷链运输不断链,为生鲜电商做好保障。到2019年底,冷链物流公益性监控平台建成并使用。(市商务局牵头)加强与快递企业的战略合作,重点推进国际航空快递产业园、电商快递协同发展产业园、中国邮政集团大连电子商务示范园等产业园建设。在2018年底前,实现至少一个园区投入使用。(市邮政管理局牵头)


  (十八)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积极推动形成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大连北站、大连湾、庄河等公铁水综合运输枢纽,并加强公路、城市公交等与地铁、铁路、民航的有效衔接,促进各种运输方式深度融合,发挥综合交通运输的组合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牵头)推动落实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促进装备技术升级、联运模式创新和信息交互共享。拓展国家集装箱海铁联运物联网应用(大连港)示范工程示范效果和应用推广,促进多式联运服务水平提升。(市港口口岸局牵头)


  六、保障物流业发展要素供给


  (十九)加强对物流发展的规划和用地支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交通、物流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保障规划物流用地的落实;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上,对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物流业发展用地给予优先保障。对于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重点物流基础设施纳入绿色通道审批,审批时限压缩至国家法定审批时限的40%.(市国土房屋局牵头)


  (二十)拓展物流企业融资渠道方面。支持银行机构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政策措施,探索开发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为物流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支持。推动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加强合作,拓宽物流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银行机构依法探索与物流企业开展电子化系统合作。(市金融局牵头,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市港口口岸局配合)发挥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作用,推动设立物流产业投资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连市物流产业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拓宽融资渠道。(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资委、市港口口岸局配合)


  (二十一)加强物流数据开放共享。推进公路、铁路、航空、水运、邮政及公安、工商、海关、检验检疫等领域相关物流数据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推动大连智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为行业企业查询和组织开展物流活动提供便利。结合大数据应用专项,开展物流大数据应用示范,为提升物流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础支撑,加快物流园区信息化建设。(市港口口岸局牵头)


  (二十二)建立健全物流行业信用体系。按照国务院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通过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大连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持续推进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共享交换,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为政府部门间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提供依据,共同促进物流市场规范发展。2018年底前,力争在全市范围内上线“大连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牵头)


  (二十三)推进开展物流领域创新发展工作。深入推进物流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破除制约物流降本增效和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探索建立物流领域审批事项的“单一窗口”.强化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促进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物流降本增效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深入落实本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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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