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债[2018]235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支持创业担保贷款中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
发文时间:2018-06-25
文号:辽财债[2018]2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06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大连市分行,辽宁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及直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大连市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支持精准脱贫攻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加大省对创业担保贷款中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以下简称“个人涉农贷款贴息”)支持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省对个人涉农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加大省对个人涉农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并重点向辽西北阜新、铁岭、朝阳三市所属县(市、区)及省定贫困县义县、建昌县(以下简称“辽西北地区”)倾斜。


对符合《通知》中国家规定的个人涉农贷款,且贷款利率在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的,各级财政贴息分担比例为:


(一)辽西北地区:中央财政30%、省财政42.5%、市财政22.5%、县(市、区)财政5%。


(二)其他市所属县(市、区):中央财政30%、省财政37.5%、市财政22.5%、县(市、区)财政10%。


二、建立健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平稳有序、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


(一)各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


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省农委作为个人涉农贷款贴息的管理主体,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对个人涉农贷款审核认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等工作,推动政策落实。


县区农业部门负责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合格后的贴息对象是否属于个人涉农贷款贴息支持范围、贴息次数、年限等进行审核认定。


省金融办作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主管部门,负责与相关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和对此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


县区金融办(或行使金融办职能的部门,下同)负责对同级经办银行申请的贴息资金进行审核汇总,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财政部门编制下年预算、对上年资金进行清算并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审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二)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的申请流程


1.贷款工作流程:


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农业部门审核认定是否属于个人涉农贷款贴息政策支持范围、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


2.贴息工作流程:


经办银行按季度填写“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汇总(明细)表(见附件1-2)”,报上级省级分行(或省农信联社、城商行总行)相关部门复核,经担保机构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同级金融办审核汇总,财政部门依据同级金融办审核意见按规定拨付贴息。


(三)预算和清算工作流程


县区金融办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财政部门分别将本地区下年预算(见附件3)和上年资金清算(见附件4、5)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审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将本地区下年预算(见附件3)和上年资金清算(见附件4、5)于每年9月30日前和2月20日前,上报省金融办审核汇总。省金融办分别于每年10月15日前和2月28日前,将全省下年预算(见附件3)和上年资金清算(见附件4、5)报送省财政厅。


各市金融办每季度向省金融办报送发放贴息资金的汇总情况及明细表。


三、切实将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到实处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加强对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进一步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尤其是个人涉农贷款贴息方面要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助力我省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三)执行中省级个人涉农贷款贴息资金如存在缺口,由各市先行垫付,下年由省财政予以弥补;结余资金由各市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省财政在安排下年资金时考虑各市结转情况。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审核认定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的,要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除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外,其他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分担比例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请各地财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速将此政策通知相关单位,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处。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18年6月25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