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辽宁省网上税务局初步整合上线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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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向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实施初步整合,形成“辽宁省网上税务局系统”。辽宁省网上税务局将于2018年6月15日24时正式上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步整合内容


  通过本次整合,实现了全省(不含大连)纳税人网上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渠道统一、登录统一、界面统一以及主要关联业务一次联动办结(《关联业务一次办结内容清单》详见附件1)。清单中列明的业务,您在网上税务局办理成功后,系统将自动完成国税、地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同步,无需重复办理。清单中未列明的业务,仍按照原来方式操作。(操作手册详见附件2、3)


  二、登录方式


  整合后的辽宁省网上税务局系统提供网页版、客户端版、手机APP等多种访问方式,每种访问方式均已实现原国税、地税用户信息整合、数字证书互认。您可选择任何访问方式登录系统,并按照软件提供的业务功能,同时办理国地税业务。辽宁省网上税务局不在实时划款环节校验数字证书。


  (一)网页版


  您可通过进入辽宁省税务局官网,点击“网上税务局”即可登录,或者通过录入IP地址:http://wsbs.ln-n-tax.gov.cn:9911/gdsgj/gds_index.html进入网上税务局,然后根据提示进行相关业务的办理操作。


  (二)客户端版


  如果您下载安装过辽宁省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辽宁省地税局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打开软件即可自动升级至最新版本;如果未安装过上述客户端,您可以通过网上税务局中“下载专区”模块进行下载,或点击附件中的链接直接下载(详见附件4—7)。


  (三)手机APP


  “辽宁国税·办税通”手机APP更名为“辽宁税务·办税通”手机APP,您可以通过扫描省局网站右上角[两微一端]模块中的二维码或通过应用商店搜索“辽宁税务·办税通”进行下载。


  三、运维热线


  为保障辽宁省网上税务局系统平稳运行,给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网上办税服务,运维服务电话将保持运行、继续服务。


  具体情况如下:


  (一)办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申报、通用机打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代开等原国税涉税事项业务的运维支持电话为:400-011-0088。


  (二)办理附加税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环保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残疾人保障金、社会保险费申报、自然人申报等原地税涉税事项业务的运维支持电话为:024-23205098。


  (三)如果您是使用辽宁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CA证书的纳税人,关于证书领用、激活、挂失以及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的运维支持电话为:024-23871858。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附件:


  附件:


  1:关联业务一次办结内容清单


  2:辽宁省网上税务局(客户端)操作手册


  3:辽宁省网上税务局(网页版)操作手册


  4:辽宁省网上税务局(全功能)


  5:辽宁省网上税务局(增消)


  6:辽宁省网上税务局(地方税费)


  7: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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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