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沈抚新区国税地税征管范围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12-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394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沈抚新区建设的有关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编办分别批准成立了辽宁省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抚新区分局,负责沈抚新区辖区税收征管工作,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展工作。为便于广大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为保证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征管范围划分遵循属地管理与属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统一征管。


  二、征管范围


  根据省政府规划,沈抚新区总规划面积171平方公里,其中抚顺辖区102平方公里,沈阳辖区69平方公里。具体为:


  (一)原沈阳市浑南区汪家街道:汪家南村、汪家北村、大甸子村、小甸子村、上伯官村、下伯官村、大深井子、小深井子、三家子、丰乐、干河子11个村。


  (二)原沈阳市浑南区深井子街道:深井子村、康红村、双树子村、民家村、大台村、西靠山村、国公寨村、龙红村8个村。


  (三)原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李汉、李朝、四汉、刘汉、刘朝、河夹心、大瓦、小瓦、小瓦朝、东台汉、东台朝、大南、三家子村、三汉、三朝、北厚、田屯、河东、青台子19个村。


  (四)原抚顺沈抚新城拉古经济区:拉古村、鸽子村、赵家村、柳条村、刘山村、西六家子村6个村。


  三、国税事项


  2018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过渡期。在此期间,沈抚新区规划内的纳税人所有涉税业务,需要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地点办理。


  (一)税务登记事项。2018年1月2日至1月7日为纳税人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签订税库银四方(三方)协议业务时间。


  (二)申报征收事项。沈抚新区规划内的纳税人2018年1月申报期为2018年1月8日至1月28日(其中营改增纳税人必须于2018年1月15日前完成纳税申报)。


  (三)发票管理事项


  1.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发票的纳税人,2018年1月2日至1月7日到税务机关办理设备发行,在办理发行业务前不能开具发票。


  2.使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企业冠名发票等发票的纳税人在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7日期间不能申请领购及验旧发票,2018年1月8日后恢复申请领用及验旧发票;为保证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根据业务量于2017年12月28日前申请领购足量发票。


  (四)停办涉税事项期间。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7日期间,其他涉税事项在实体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均不予受理。


  (五)2018年3月1日起,沈抚新区规划内的纳税人所有涉税业务,需要到沈抚新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办理。


  四、地税事项


  2018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抚新区分局涉税事项办理过渡期。在此期间,沈抚新区规划内的纳税人所有涉税业务,需要到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公地点办理。


  (一)税务登记事项


  1.请沈抚新区规划内的纳税人于2018年1月8日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到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等迁移手续。本次调整所涉及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保持不变。


  2.沈抚新区规划内的纳税人需要重新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


  3.鉴于沈抚新区暂未建立房产交易中心,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沈抚新区内沈阳区域增量房及土地的承受方、存量房的交易双方缴纳相关税费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房地产一体化浑南办税服务厅(浑南新区银卡东路6号)征收;沈抚新区内抚顺区域增量房及土地的承受方、存量房的交易双方缴纳相关税费由抚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抚顺经济开发区分中心房地产一体化窗口(亿丰中心:抚顺市望花区沈抚大道与杏坛街交汇处)征收。


  (二)申报征收事项


  沈抚新区规划内的纳税人2018年1月税款申报期(不含费)为2018年1月8日至1月28日。2018年1月1日至1月7日期间,涉税事项在实体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均不予受理。


  (三)2018年3月1日起,沈抚新区规划内的纳税人所有涉税业务,需要到沈抚新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办理。


  五、注意事项


  纳税人不按公告要求时限办理涉税事项,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六、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沈抚新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地址:抚顺市经济开发区芳庭街7号(抚顺银行总部东侧)。


  联系电话:国税024-53950088地税024-53950091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