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工商发[2016]29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试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19
文号:辽工商发[2016]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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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绥中、昌图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工商总局统一安排,省局自2015年以来组织开展了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下发了《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5]46号)、《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同意丹东市工商局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辽工商发[2015]54号),制定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组织在抚顺、盘锦、丹东地区开展了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从试点工作实践看,《实施方案》和《登记办法》符合我省实际,试点单位和企业反映良好。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局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试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工商总局的具体指导下,我省开展了注册资本认缴制、简化住所登记、“先照后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等登记制度改革,推动了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调动了社会创业热情。但是,这些改革措施解决的主要是“市场入口”问题,退出市场手续繁、程序多、时间长,以及由此引发的市场主体自由度不高、信用感不强等问题凸显。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是登记全过程的便利化,不仅在设立环节,还包括变更、迁移、退出等环节。为此,《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作出了试行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的决策部署,《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19号)将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作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因此,试行简易注销改革,是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进一步推动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内在要求,是提升市场主体质量的有效途径,对于提升服务效能、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登记机关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站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民务实和优化服务的高度,按照省局有关部署要求积极做好试行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


  二、准确把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相关要求


  本通知所附的《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实施方案》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坚持了试点工作确定的企业范围、工作原则、工作措施、工作程序。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具体工作实践中,要根据相关规定,遵循“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工作原则;要尊重企业自主权,对适用简易注销范围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予以积极办理,同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普通注销程序,不搞强制,不设指标;要落实简化材料和程序的规定,避免出现名简实繁的情况;要有效发挥简易注销社会监督的作用,应当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及时终止;要把握好各方责任,落实对企业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惩戒措施,确保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切实做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保障工作


  要切实提高对实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加强对本地区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到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合力推进。强化实施保障,完善办事指南等材料,明确内部工作流程。开展业务培训,帮助登记窗口人员全面掌握改革内容、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注重舆论引导,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和解读改革政策。及时总结经验,将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企业反响等,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并上报省局。建立简易注销登记月报告制度,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本期数量和历月总量上报省局。各级登记机关应将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纳入年度考评。


  附件:1.《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实施方案》


  附件:2.《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


  附件:3.《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及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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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