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17]7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做好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4-01
文号:大国税发[201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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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科技部门、国税局、地税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和《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大委发[2015]9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落实工作体制机制


  各级税务和科技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健全体制机制,精心谋划部署,着力构建协作互动、优势互补,市和区市县梯次联动、合力跟进,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目标企业积极对接承接的事前、事中、事后无缝链接、闭环运转、合力落实工作格局。要夯实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努力营造优质高效的落实氛围和亲清营商环境,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助推我市企业驶上创新驱动发展、转型升级成功的快车道。


  二、统筹集成宣传,营造氛围,实现应知尽知


  (一)营造氛围。以营商环境建设年为契机,召开以“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为重点的新闻发布会。通气会、推进会和座谈会等,积极打气造势。


  (二)联合宣传。充分利用职能部门、专家学者、中介机构等业务专长,统一制定宣传计划和方案,联合开展宣传工作,提高政策宣传效率。


  (三)全方位宣传。各极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APP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提醒企业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要通过税务端纳税人学堂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精准辅导,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要充分发挥12345市民热线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作用,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政策解答,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


  (四)注重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借助新闻媒体优势资源,努力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努力提高关注度。宣传政策内容、办理流程、具体做法、落实成效、典型案例等,努力营造一流落实工作环境和氛围。


  三、聚焦重点,精准落实,确保应享尽享


  (一)聚焦重点企业和重点人员。将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高企预备库入库企业,承担科技研发项目企业等作为服务重点群体。将海归创业人员、各类科技人员等作为服务的重点对象。


  (二)服务内容聚焦。聚焦企业短板,制定服务菜单,提供订单式、个性化服务。聚焦梗阻,列出清单,研究精准措施。


  (三)服务方式聚焦。建立培育导师、联系人等制度跟踪服务企业培育、受惠全程。建立“互联网+双创”服务模式,实施网上备案,开通高企认定、高企培育、研发费微信群、QQ群等。


  (四)查遗补漏。税务部门要密切跟踪企业季度,年度申报情况,及时进行数据分析,对于应享未享、少享疑点,排查原因,做好应对,如企业2016年度未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在以后3年内追溯享受,确保应享尽享。


  四、优化受惠服务,畅通办税渠道


  市国地税、科技部门要研究编制企业研发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研发费管理核算辅助软件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及时、准确、便捷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提供多种条件。对企业反映的相关问题和投诉,各级税务和科技部门应当接到问题和投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五、加强督促检查,加大落实力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定期召开落实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汇总问题,研究解决方案措施,对落实工作进度、效果进行跟踪评估。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作,并将落实情况列入绩效考评,切实加大优惠政策落实力度。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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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