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部分废止]
发文时间:2017-06-07
文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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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第一项条款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执行情况,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对《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以下简称《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第二条修订为“除《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被评定为三类:

 

  (一)[条款废止]除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外,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发生出口业务。

 

  (二)除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及生产企业大规模投资扩建、国际市场低迷等客观原因导致综合税收负担率偏低或换汇成本偏高外,生产企业上一年度综合税收负担率低于1.5%或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的50%,外贸企业上一年度换汇成本高于平均美元外汇牌价的95%.

 

  (三)除远期收汇外,上一年度收汇率高于50%低于70%.

 

  (四)除从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结算中心收汇外,经分析、检查等方式确认上一年度从非进口国家或地区收汇额占全部出口收汇额50%以上。

 

  (五)经分析、发函、检查等方式确认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合计占全年退(免)税额高于20%低于40%:

 

  1.从虚开或涉嫌虚开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2.从非正常户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3.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4. 与出口产品不符合逻辑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

 

  (六)经分析、发函、检查等方式确认上一年度从商贸企业(集团性公司下设的销售公司除外)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占全年退(免)税额高于40%低于70%.

 

  (七)经分析、发函、检查等方式确认上一年度主要产品出口价格或购进价格高于同行业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20%以上。

 

  主要出口产品是指出口额占全部退税出口额50%以上的产品。

 

  (八)上一年度有被海关、外汇管理局处以单笔10万元以上的处罚记录;

 

  (九)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既未使用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的风险防控模块,也未建立以下机制或制度:

 

  1.财务收付款管理机制或制度;

 

  2.采购环节管理机制或制度,包括:供货商评估准入、采购合同管理、验收入库管理等;

 

  3.销售环节管理机制或制度,包括:客户管理、销售合同管理等;

 

  4.库房管理机制或制度,包括:入库管理、出库管理、库存盘点等;

 

  5.物流管理机制或制度;

 

  6.报关出口环节的管理机制或制度;

 

  7.收汇环节管理机制或制度;

 

  8.内部或外部的检查监督机制或制度。

 

  (十)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未按出口商品类别(原则上按出口商品码前8位分类,若按出口商品码前8位分类出口商品类别超过50个的,可对近似类别适当归并)设置销售明细账、成本明细账。

 

  (十一)财务制度不健全或按二类企业管理存在风险的企业。“

 

  二、《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第三条修订为“除《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四类:

 

  (一)除远期收汇外,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50%.

 

  (二)经分析、发函、检查等方式确认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合计占全年退(免)税额40%以上:

 

  1.从虚开或涉嫌虚开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2.从非正常户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3.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

 

  4.与出口产品不符合逻辑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

 

  (三)经分析、发函、检查等方式确认上一年度从商贸企业(集团性公司下设的销售公司除外)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占全年退(免)税额70%以上。“

 

  三、《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第六条修订为“本公告所称‘高于’和‘以上’均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四、《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风险控制体系应用指引》第十五条第六项修订为“出口货物的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附件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附件3《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评价指引》第三条修订为“出口企业应当根据本评价指引,结合风控体系设计与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价办法,包括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等内容,有序开展评价工作。”

 

  六、《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附件3《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评价指引》第四条修订为“出口企业应当根据《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应用指引》以及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七、《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附件3《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评价指引》第六条修订为“出口企业应当按照风控体系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评价工作。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八、《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附件3《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评价指引》第七条修订为“出口企业应保证评价内容涵盖《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应用指引》的各项要求,且评估结果能够真实、有效的反映风险控制管理现状。”

 

  九、《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附件4《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风险控制体系评价工作底稿》适用范围修订为“本工作底稿适用于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以及出口非自产货物的列名生产企业(包括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注一),生产企业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风控体系评价工作,并形成本工作底稿。

 

  注一:即不包括(a) 外贸企业, (c) 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d)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货物或服务,(e) 免税品经营企业,(f) 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g) 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h) 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i) 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j)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十、本公告第一条第九项、第十项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其他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附件1第十五条第六项、附件3第三条、附件3第四条、附件3第六条、附件3第七条和附件4中适用范围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7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一、修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提升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结合大连地区实际情况,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制发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以下简称《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

 

  《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的施行,有效地提高了管理效率、加快了退税进度,较好的发挥了导向作用,近期,根据部分企业和单位完善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对《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部分条款进行了完善,制发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以下简称《新分类管理办法》)。

 

  二、与《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相比,《新分类管理办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订和完善

 

  与《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相比,《新分类管理办法》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修订和完善:

 

  一是三类企业评定中删除了“评定之日前3个会计年度内连续亏损”的指标,四类企业评定中删除了“评定之日前连续5个会计年度以上亏损”的指标。

 

  二是三类企业评定中删除了“除以进料加工及退税率为5%的出口产品为主要业务的出口企业外,农产品收购票的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70%以上的出口企业”的指标。

 

  三是适当调整三、四类企业评定中有疑点的进项税额占退税额的比例。

 

  四是增加了两项三类企业的评定指标,分别是“出口企业既未使用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的风险防控模块,也未建立以下机制或制度”和“出口企业未按出口商品类别(出口商品码前8位)设置销售明细账、成本明细账”,以规范企业管理。

 

  三、《新分类管理办法》的执行时间

 

  三类企业新增加的两项评定指标自2018年5月1日执行,其他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公告》相应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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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