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税[2016]430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7-06
文号:辽财税[2016]4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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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备案,我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改革,现对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及征收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目、税率和计征方式 


我省纳入此次资源税改革的品目共计42个,其中,14个资源品目属于《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的矿产品,由省政府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28个未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矿产品,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其中,铁矿等39个资源品目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粘土等3个资源品目资源税继续从量计征。 


我省资源税税目及适用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详见附件1、2)执行。 


二、计税依据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包括视同销售额);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或精矿的销售数量(包括视同销售数量)。 


原矿、精矿或氯化钠初级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矿、精矿或氯化钠初级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三、税收优惠 


(一)对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目前充填开采涉及的矿种主要为金矿、铜矿、铅锌矿、铁矿、磷矿等。 


(二)对大、中型开采企业所属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纳税人开采的矿产品,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使用。 


纳税人在初次申报衰竭期矿山减税项目时,应将主管部门公示或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矿企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有关资料包括剩余可采储量、剩余可采储量占原设计可采储量的比例、剩余服务年限以及进入衰竭期的起始时间等内容。 


在矿石资源可采储量增加,但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矿石资源可采储量增加而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停止享受减税政策。 


纳税人初次申报充填开采资源税减税项目时,应将主管部门公示或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矿企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关资料以矿企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出具,内容包括充填开采设计的充填工艺、矿产品产量、实施周期和预期效果等。 


对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另行明确。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资源税应当由纳税人按规定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并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地税局决定。 


(二)原矿销售额与精矿稍售额的换算。 


1.以精矿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矿产资源,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2.以原矿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矿产资源,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销售(或者视同销售)精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 


折算率=(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3.以金锭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金矿,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金精矿(或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精矿(或原矿)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金锭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金锭单位价格/(精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金锭耗用的精矿数量/金锭数量 


(三)外购已税原矿扣减。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和外购已税原矿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为精矿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不能准确核算外购原矿或金精矿的购进金额,一律视同自采原矿加工精矿或金锭予以计征资源税),在确认精矿计税销售额时,可扣减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外购已税原矿混合销售。 


计税销售额=当期原矿销售额一当期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 


2.外购已税原矿混合加工精矿销售。 


(1)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 


计税销售额=当期精矿销售额*折算率一当期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 


(2)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 


计税销售额=当期精矿销售额一当期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换算比 


3.外购已税金精矿混合加工金锭销售。 


计税销售额=当期金锭销售额一当期外购金精矿的购进金额*换算比 


五、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继续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要跟踪分析改革运行情况,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附件1:14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2. 28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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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