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2016]14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7-11
文号:辽国税发[2016]1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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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643号)规定,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1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以下简称税负分析),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全面夺取营改增“第三场战役”的胜利,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税负分析和整体运行情况分析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643号)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跟踪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以下统称四大行业)税负增减变化情况。按照四大行业26个小行业口径,细分一般纳税人类型,逐行业逐户统计应税销售收入、实现税款、税负增减变化等数据指标,准确反映各行业的税负变化。


(二)继续跟踪已试点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现代服务业运行情况和原增值税行业减税情况,掌握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后对各个行业的税负影响。


二、组织机构


为保障税负分析工作有序进行,省局成立税负分析领导小组。省局副局长常秀娟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国、地税货物和劳务税处、收入规划核算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税负分析领导小组负责税负分析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税负分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组织、协调税负分析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国、地税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负责按照税务总局部署,组织协调税负分析工作有序推进;负责纳税人身份界定、样本企业选取、纳税申报等原始数据准确性的审核;配合征管科技和信息技术部门做好技术实现工作,编写税负分析数据平台业务需求,研究解决信息化工作中涉及的政策口径问题,负责税负分析报表数据合理性的审核;按月对营改增运行情况和行业税负情况进行分析,撰写税负分析报告;二手房交易税收增减情况分析。


(二)征管科技部门、信息中心负责税负分析数据平台的开发和运行维护;对税务总局统一编写的税负分析脚本进行验证和完善,完成本地化改造;按月利用原始数据生成税负分析表,对税负分析表的逻辑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发挥专业税收收入分析的优势,积极参与税负分析工作,提供经验借鉴;负责利用税负分析结果,开展税收收入变化分析、预测。


四、成立专业团队


为实现税负分析报表数据准确,分析报告透彻,更好发挥税负分析作用,在税负分析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设立专业组。利用业务和技术部门懂业务、熟悉技术的优势,针对税负分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对税负偏离度较大的行业结合大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对营改增政策效应进行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一)综合税负分析专业组


综合税负分析专业组由货物和劳务税部门及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联系人:谭润森、刘鹏


主要任务:1.通过采取系统自动校验和人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对已完成的身份界定结果进行复核,重点确保样本企业和一般纳税人身份界定的准确性。身份界定工作应持续进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实现对全部试点纳税人的人工实地核实。2.建立定期校验机制,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身份界定结果,保持身份界定结果的长期准确性。3.辅导各市填报纳税申报表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4.对营改增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此项工作由综合税负分析专业组负主要责任,其他专业组配合。


为保证税负分析高效有序进行,综合税负分析组下设3个分析小组。


1.建筑业、房地产业税负分析小组


小组成员:岳一铭、陈坚、陈永辉、邱朋义、雷明、李喜强、赵旭


小组联系人:岳一铭


工作任务:指导各市完成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身份界定工作;辅导各市填报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并复核;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2.金融保险业税负分析小组


小组成员:赵梓旭、高超、张子怡、青岩、白长宇


小组联系人:赵梓旭


工作任务:指导各市完成金融保险业纳税人身份界定工作;辅导各市填报金融保险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并复核;对金融保险业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3.生活服务业税负分析小组


小组成员:杨帆、单平、赵记岩、高伟光、李长伟


小组联系人:杨帆


工作职责:指导各市完成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身份界定工作;辅导各市填报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并复核;对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二)征收管理专业组


征收管理专业组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相关人员组成。


成员:谢亦丰、王若凡


联系人:谢亦丰


主要任务:对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审核。通过完善和优化电子申报功能,为纳税人提供界面友好、操作简便的申报系统,提升用户体验,减轻填报负担。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则,对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进行逻辑校验,对填写不准确、不规范的数据项,及时提示纳税人更正,通过技术手段尽量降低错误申报数据对税负分析的影响。


(三)技术支持专业组


技术支持专业组由信息中心相关人员组成。


成员:牟军、王希、李邀、于莹、陆鹏


联系人:牟军


主要任务:实现税负分析脚本的稳定性。通过采取集中办公的形式,集中骨干力量攻关,对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税负分析脚本进行功能和数据准确性验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脚本稳定,确保生成的税负分析表项目齐全、逻辑正确、数据准确,全面真实反映申报结果。


税负分析工作由税负分析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根据各专业组的职责下发指令,接收指令的专业组负责起草工作计划,派发工作任务。下级专业组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总结经验,及时反馈。各专业组之间意见不一致时,及时向税负分析领导小组反馈,由税负分析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五、工作安排


(一)开展纳税人身份界定“回头看”。抽调市、县(区)征管、办税服务厅、信息中心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人力,利用金税三期启动前的时间窗口,省、市、县(区)三级联动,对前期税负分析相关数据进行再审核、再校验,对营改增纳税人的身份界定统一进行验证,力求数据精准,为税负分析夯实基础。


(二)“包干式”开展申报辅导。各县(区)局要组织业务骨干成立纳税申报辅导小组,分区域包干、责任到人,逐户辅导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细致梳理纳税申报表填报中的问题,分类做好填报辅导,使纳税人准确掌握报表各项指标,尤其是《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有关指标的数据口径和表间逻辑关系,帮助纳税人准确完整填报。特别是对一般纳税人及样本企业,税务人员要“手把手”辅导财务人员填写税负分析测算表和进项税额结构表,确保申报数据的质量。


(三)组建纳税服务志愿者服务队。为了拓宽纳税服务渠道,丰富纳税服务内容。各市成立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纳税人组成的纳税服务志愿者服务队,在各办税服务厅义务为纳税人提供涉税咨询、辅导纳税申报表填报。利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优势,发挥行业专家引领作用,依靠税政人员熟悉政策的便利条件,建立分行业纳税人微信群、QQ群,解答纳税人遇到的共性问题,搭建纳税人之间沟通交流平台。


(四)严格把好数据质量关。系统中涉税数据的准确是高质量完成税负分析工作的前提条件,各县(区)局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保证数据采集无误。一是严把税务登记信息录入关。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要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基础信息,录入系统前保证所有信息的准确。二是严把税种登记鉴定关。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为纳税人鉴定税种时,要核对纳税人是否有兼营行为,保证征收品目无遗漏。三是严把纳税人身份界定关。确保纳税人身份界定精准。四是严把新办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登记关。按照营改增政策规定,准确确定一般纳税人身份。


(五)开展申报数据质量监控工作。为了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尤其是税负分析测算表和进项税额结构表的数据准确性,由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征管科技处和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撑,开发申报数据监控软件,对营改增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监控。一是在网上申报系统加载验证公式,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时自动审核税负分析测算表、进项税额结构表等申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保证申报数据的初步准确。二是增加申报数据验证模块。在金三系统决策1包中增加申报数据实时监控模块,实现主管税务机关按日监控税负分析测算表和进项税额结构表的验证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核实,更正纳税申报。


(六)下放税负分析平台查询功能。为了提高税负分析工作效率,将金三决策1包中的税负分析平台生成的报表查询功能下放至各市,方便各市自行开展申报数据与中间表的核对工作,确保生成的结果表数据准确,逻辑性强。


(七)构建“三位一体”大分析格局。迅速贯彻落实6月28日王军局长讲话精神,深刻认识领会税负分析工作重要意义,在确保“开好票”、“报好税”的同时,深入开展试点运行情况分析、细致开展试点行业税负分析、深入做好改革试点效应分析,构建“三位一体”的大分析工作格局,客观反映改革成效,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精准采取改进措施,更好地夯实改革基础。


六、工作要求


税负分析是一项全局性工作,既涉及纳税人,同时又涉及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各级税务机关要上下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税务部门要把税负分析工作做为当前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靠前指挥,相互协作。各牵头部门要勇于担当,发挥责任部门的主体作用。其他部门要主动沟通、互相配合。各专业组的相关人员要主动作为,积极工作。各部门在人员上优先安排,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市要按照省局模式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税负分析领导小组和税负分析专业组。与省局税负分析领导小组和税负分析专业组相对应,在省局税负分析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完成税负分析专业组下达的任务。


省级以下税负分析领导小组及税负分析专业组,负责辅导本局工作人员做好纳税人身份界定、纳税申报等基础性工作。县(区)局负责对本地区纳税人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把关;对纳税申报的填报质量负主体责任。各市局负责对本地区所有县(区)局税负分析资料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上报税负分析结果准确无误。


(三)及时总结经验。各级税负分析团队在日常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先进的经验和做法,通过研讨交流的形式,相互借鉴,形成合力,逐步完善税负分析工作。


(四)优化发票领用。针对7月份增值税发票需求量将大幅增加的情况,各单位要提前制定预案,保障发票窗口和自助终端的票种、票量齐全充足。通过增设窗口、增配自助终端、提供网上预申请、运用二维码技术采集、完善信息系统功能、简化操作流程等方式提高发票发放和代开发票效率,缓解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


(五)加强督查考核。省局将针对税负分析工作的关键点和薄弱环节,在全省范围内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察,对各地税负分析工作开展情况按照营改增绩效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六)开展深度合作。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与地方税务局的深度合作,加大办税服务资源整合力度,统筹利用双方办税场所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增进纳税人办税便利的获得感。不断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充分利用地税部门熟悉营改增行业特点的优势,交流四大行业管理经验,积极争取各地地税部门派驻干部深度参与营改增培训、税负分析测算、风险管理防控等工作,以“兄弟之心”合力促进税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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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