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6-23
文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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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大连市税收执法实际,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3日


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促进大连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裁量权的滥用,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等文件的要求,经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发布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行政管理对象的违法行为,依照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其幅度的权限。其行使正确与否不但关系着行政机关的廉洁、公正形象,更关系着行政管理对象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直接影响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实现法的公平和正义等法律授权目的能否实现。


近年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在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结合大连市税收工作实际,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发布的意义


《公告》的发布,将对大连市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进程起到推动作用。通过细化裁量权标准,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促进税收执法的规范、统一。一是可以防止执法人员在“合法”外衣的保护下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保护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统一国、地税行政处罚标准,对涉税处罚“一把尺”裁量,保障大连市税务系统执法的公正公平;三是可以使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恰当、合理的处罚,该轻罚的不加重,不该罚的不处罚,该重罚的不徇私,从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税法遵从度;四是可以使行政处罚在阳光下运行,加大全社会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力度,从而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促进阳光、诚信、高效、服务、廉洁政府建设。


三、《公告》的制定原则


《公告》遵循以下三方面原则,一是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三是处罚幅度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为适应大连市税收执法实际,处罚基准为压缩处罚空间但不凝固空间,大部分处罚标准阶次仍保留了必要的处罚幅度。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执法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裁量。一些税收违法行为虽然表面上相似或相同,但当事人违法的主观动机、违法手段、悔过态度、补救表现、以及行政处罚的承受能力等方面均相差很大。在此情况下,不区分违法情节、千篇一律地规定一个僵化的处罚标准,既不符合基层执法实际,也不利于实现公平、公正,反而会造成新的处罚不公,影响到税法遵从度的提高。出于此考虑,为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公正,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在深入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保留了必要的处罚幅度。


四、《公告》的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全篇分为八章五十六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共三条),就裁量权基准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内容作出规定;第二章至第七章(共四十九条)规定为“税务登记”(共七条)、“账簿管理”(共四条)、“完税凭证和发票管理”(共十九条)、“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共一条)、“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共十五条)、“纳税担保”(共三条)等;第八章为附则(共四条)。


相关附件: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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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