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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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现就辽宁省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施机关

  一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区县税务机关。


  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三、申请条件

  已纳入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当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

  (一)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

  2.在生产经营中,近三年内(含开业未满三年情况,下同)无税务机关已查处的虚开发票行为及税收风险等级较高情况。

  3.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或提供应税服务,且设备不含税单价或单笔应税服务合同不含税总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含未满12个月情形,下同)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金额在百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台(套)设备、合同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也可以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满足上述第1、2项,且第3项中有一项符合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属于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于销售额达标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超出期限的,应当按照新属期重新计算销售额。


  (二)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或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合同剩余租赁期必须在12个月以上。

  2.在生产经营中,近三年内无税务机关已查处的虚开发票行为及税收风险等级较高情况。

  3.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或提供应税服务,且设备不含税单价或单笔应税服务合同不含税总价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金额在十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台(套)设备、合同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也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满足上述第1、2项,且第3项中有一项符合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属于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于销售额达标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超出期限的,应当按照新属期重新计算销售额。


  (三)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在生产经营中,近三年内无税务机关已查处的虚开发票行为及税收风险等级较高情况。

  同时满足以上相关条件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满足上述第1项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万元或一千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四、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


  (二)根据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不同选择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百万元及以上,见附件2)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十万元及以下,见附件3)(一式两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交代理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区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本公告规定的申请材料。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收件人处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二)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税务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三)审查。区县税务机关对已受理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主要通过征管系统稽查查询模块、税务登记查询模块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系统、国税部门企业涉税黑名单等审查申请人在生产经营中,近三年内(含开业未满三年情况,下同)是否存在税务机关已查处的虚开发票行为及税收风险等级较高情况。税收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包括:“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对以上几类税收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万元及以下的,不需要审查。

  区县税务机关对已审核且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以上的,需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查验,同时现场采集相关信息,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上注明查验情况。

  1.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验内容如下: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的情况。

  (2)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是否达到一亿元标准的情况。

  (3)单价在一百万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的销售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已开具的单台(套)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或单笔应税服务合同的相关资料的情况(包括《应税服务合同》、已开具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

  上述内容,满足第(1)项,且第(2)、(3)项中有一项符合的,即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上注明相关内容查验相符。


  2.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验内容如下: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的情况;或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合同剩余租赁期必须在12个月以上的情况。

  (2)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是否达到一千万元标准的情况。

  (3)单价在十万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的销售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已开具的单台(套)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或单笔应税服务合同的相关资料的情况(包括《应税服务合同》、已开具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

  上述内容,满足第(1)项,且第(2)、(3)项中有一项符合的,即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上注明相关内容查验相符。

  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经区县税务机关审批,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同时,对符合条件且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十万元及以下)”区县税务机关意见“栏内,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条形印章“(见附件4)及本税务机关许可专用章,与《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并送达申请人。对符合条件且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以上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百万元及以上)”区县税务机关意见“栏内,手写注明批准的最高开票限额,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与《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并送达申请人。

  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只在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六、审批期限

  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以上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县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对符合条件且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在申请受理窗口即时办理。


  七、后续管理

  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区县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本公告所称”以上“含本数。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等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百万元及以上)

  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十万元及以下)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条形印章式样及规格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30日



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别是方便营改增纳税人集中办理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一)审批内容发生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相应去掉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票种。


  (二)审批程序有所简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明确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外,不允许要求企业提供其他经营资料,因此,《公告》对原来不适应要求之处进行适度调整。


  二、《公告》规范的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提出的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的总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以上的实地查验内容,并在查验时现场采集相关信息。


  三、《公告》简化的内容

  依据国务院取消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规定,取消了最高开票限额关于注册资金的限制条件,不再需要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四、《公告》制定的过程

  我们在原审批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各级税务机关、广大纳税人,通过下发专门文件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形成《公告》初稿后,又于2016年3月23日至3月27日,通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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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