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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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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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税务系统征管体制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明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二)明确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内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


  (三)明确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度和按年度分别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年度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年度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优化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取得数字证书的纳税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未取得数字证书的纳税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不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五)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广西列名大企业及其成员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广西列名大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文件口径执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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