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残联发[2020]11号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0-10-22
文号:深残联发[20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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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残联发[2018]3号)和《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深残联发[2020]7号)等规定,现就2020年征收2019年度保障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2019年度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比例的实际差额人数和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深圳市统计局网站发布的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执行。2017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173元。


  三、申报缴纳


  2019年度保障金自2020年1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申报缴纳期限至2020年12月15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障金。超过申报缴纳期限仍未缴纳保障金的,即为逾期;逾期仍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5‰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欠缴费数额。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可自行登陆深圳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进行申报,或在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自助申报区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


  用人单位进入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可通过搜索框搜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或通过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进行申报缴纳。


  (二)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为便于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深圳市税务局提供“免填单”模式。用人单位登陆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系统自动带出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的2019年度保障金应缴款信息,用人单位只需要如实申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确认无误后即可完成申报,无需提供纸质资料。


  (三)缴款方式


  对于签订了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用人单位,优先选择税库银三方协议缴款账户(即缴税账户)进行缴款,同时我市电子税务局也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方式缴款。


  五、减免或缓缴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单位,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在办理保障金年度申报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度申报审核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六、其他事项


  (一)相关网址


  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szcjrzhfw.cjr.org.cn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


  (二)咨询方式


  1.政策咨询:深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82788957、83219938,咨询热线:12385。


  2.申报缴纳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咨询热线:12366。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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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