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选推荐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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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建局),有关建筑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鄂政办法[2020]13号),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研究决定加大对我省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原公布的2019年度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鄂建办[2019]84号)基础上,增选推荐80家左右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增选企业享受《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鄂建办[2019]81号)相关支持发展政策,并纳入动态管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取得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列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1.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省直和武汉市企业2019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12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企业建筑业产值超过5亿元以上;仅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省直和武汉市企业2019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5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企业建筑业企业超过3亿元以上。


  2.近两年内获得过1次市(州)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


  3.从2018年1月至今,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4.未发生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和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5.未发生因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6.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已办理企业信息登记,且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部门、住建部、省住建厅的各类统计报表。


  7.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企业填写《湖北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申请表》(附件1),向企业注册地的市级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在鄂和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的企业一律不纳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2.推荐。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和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企业申请进行综合考评,在规定名额内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附件2)。


  3.公示。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汇总拟推荐企业名单后,报省住建厅审查备案并发布公示。


  4.公告。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由省住建厅发布公告。


  三、相关要求


  (一)2019年公布的重点培育企业继续有效,本次不需再申报。


  (二)如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均满足申请条件的,统一以母公司名义申请。如母公司被列为重点培育企业的,其下属满足申请条件的全资子公司均可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三)满足申请条件的中央在鄂和省直企业请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申请表报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对于市州个别建筑业产值达不到基本条件,但在当地发挥龙头骨干作用或具有专精特色的企业,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可在名额限定内予以推荐。


  (五)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的重点培育工作,结合本地产业布局和企业发展实际,合理推荐本地重点培育企业名单,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推荐名单和企业申请表一并报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人: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市场处胡彬彬、白金


  联系电话:027-87824421


  邮箱:423105814@qq.com


  附件:


  1.湖北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申请表


  2.推荐名额分配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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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