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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为了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我们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对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统一。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本市(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
邮箱:zcfgc@mail.hebei.chinatax.gov.cn
2.邮递信件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意见”字样。邮编:050011。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税务执法实际,制定《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
二、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三、《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15号)有效期满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京津冀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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