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毕发[2020]5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02
文号:京人社毕发[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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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社会保险保障中心、财政审计局,北京地区各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相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灵活就业。积极适应新就业形态和高校毕业生多元化就业需求,支持高校毕业生依托各类平台到服务预定、技术开发、内容付费等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实现灵活就业。对2020年及以后毕业离校2年内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企业吸纳。鼓励各类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国有企业带头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本市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2020年期间招用毕业年度内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支持企业、高校、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就业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三、拓宽就业渠道。充分挖掘事业单位岗位潜力,事业单位今明两年空缺岗位主要用于招聘本市高校毕业生,将2020年招聘高校毕业生岗位比例提高至80%。扩大基层就业规模,继续做好乡村教师特岗计划、乡村振兴协理员专项招聘工作,鼓励社区工作岗位、区属医疗卫生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提高大学生征集入伍比例,优先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各高校、科研院所国家科研项目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征兵办)


  四、推动创新创业。持续推动创新创业带动就业,落实工商登记、税费减免、成果转化等鼓励创新创业措施。对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合同期满乡村振兴协理员等群体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为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依托中关村创业大街、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及高校分园等“一街三园多点”孵化载体,为评选出的“大学生优秀创业团队”免费提供2年场地支持和孵化服务。拓展大学生创业板功能,引导多层次资本市场资源对接优质大学生创业企业。深入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


  五、提升就业能力。加强就业观教育和求职技巧指导,挖掘一批优秀就业指导在线课程,制作一批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就业指导作品,向毕业生推送。引导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与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鼓励本市高校毕业生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本市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


  六、实施阶段举措。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渔业船员资格、执业兽医资格、演出经纪人员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等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对于实施“先上岗、再考证”的准入类职业资格,高校毕业生在取得职业资格之前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用人单位在2020年12月31日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不得将取得上述职业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事业单位与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知识产权局)


  七、开展精准帮扶。做好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及时动态更新,及早摸清底数,了解就业需求,实施个性化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实施“点对点、一对一”就业帮扶,通过就业见习、技能培训、创业扶持、岗位推荐等措施,确保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毕业生100%实现就业帮扶。组织开展面向湖北籍高校毕业生专项招聘活动,将湖北籍2020年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纳入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


  八、优化就业服务。跟进做好就业服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积极推进“互联网+”服务,《就业报到证》实现全程网办,进一步做好网上招聘、网上指导、网上签约、网上申报补贴等就业服务。将留学归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全面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同等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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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