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金融[2020]1159号 北京市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6-12
文号:京财金融[2020]11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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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各相关担保机构: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就业创业造成的影响,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在支持复工复产、创业就业中的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扩大覆盖范围


  (一)增加支持群体


  1.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扩大为本市户籍各类创业人员。


  2.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户籍、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或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提供专职司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证明材料),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小微企业借款人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降低申请门槛


  对于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合伙人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即可申请贷款及财政贴息,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的限制。


  对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将企业当年新招用的符合条件人员调整为本市户籍劳动力,将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降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降为8%),企业信用良好,信用情况未被列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提高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最高可申请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提高额度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且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和经营状况与担保公司协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可申请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三、允许合理展期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允许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


  四、降低利率水平


  辖内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合理分担利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六、优化经办程序


  推行电子化审批,提高服务效率。合理简化审批材料,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借款人资格认定原则上应压缩在7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各经办部门应结合本次政策调整内容,及时调整审核内容和相关经办程序。个人借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核通过后到注册地所在区的担保机构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小微企业借款人向注册地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核通过后到市级受托担保机构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七、扩大免除反担保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合同期满乡村振兴协理员、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新发放的2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的在孵企业,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在市级以上部门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奖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八、强化统筹协调与激励约束


  各经办部门要完善协作机制,加快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分类统计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资格审核、贴息、贷款发放等数据。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资格认定工作。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应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报告担保基金使用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人行营业管理部强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专项金融债发行等外部激励约束,引导经办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明确对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强化考核和监督检查,发挥好奖补资金激励作用,确保贴息、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九、政策衔接


  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仍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20年6月12日


  (联系人:黄萍;联系电话:5559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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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